涡阳县花沟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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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031764900/202504-0005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咨询
发布机构: 涡阳县花沟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相关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10 发布日期: 2025-04-10
索引号: 113416210031764900/202504-0005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咨询
发布机构: 涡阳县花沟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相关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10
发布日期: 2025-04-10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10 10:13 信息来源:涡阳县花沟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基本含义】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2000年农村税费改革初期适应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的一项有效措施。根据中央的精神,农业部于2000年7月印发了《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陆续制定了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健全了民主议事制度,有的地方还创造了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经验。实践证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的初步建立,对农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广大农民的普遍愿望。

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提出:“要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2007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支持各地对‘一事一议’建设公益设施实行奖励补助制度。对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设施,可给予适当补助。”


【原则】

村民自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村民的意愿为基础。即议什么、干不干、干哪些、怎样干,都要听取村民的意见,尊重村民的意愿,不能强迫命令。村民自愿不仅是议事的基础,也是能否议得成、办得好的重要前提。

直接受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受益主体与议事主体、出资出劳主体相对应,即谁受益、谁议事、谁投入。全村受益的项目全村议,部分人受益的项目部分人议。直接受益是提高议事成功率和实施效果的重要条件。

量力而行。确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数额,要充分考虑绝大多数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筹资数额和筹劳数量较大的项目可制定规划,分年议事,分步实施。

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数额等事项,必须按规定的民主程序议事,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充分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这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的核心和关键。

合理限额。目前,农民的整体收入水平不高,全国各地农民收入差距较大。省级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分地区制定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村民每年人均筹资额、人均筹劳量不能超过限额标准。


【受益范围】

全村范围受益的项目。这类项目适合在全村范围内民主议事,应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进行讨论和决策。

建制村中部分群体受益的项目。这类项目在不影响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在村民小组或自然村范围进行议事。

受益群体超出建制村范围的项目。对于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受益群体超出建制村范围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在涉及的相邻村中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再履行相关手续。这类情况不能随意扩大议事范围,主要考虑以村为基础议事,农民的意愿能够直接表达,真正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关键点】

所议之事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要从绝大多数农民生产生活最急需、要求最强烈和最热切盼望解决的问题议起,力争见效快,让农民看得见、摸得着,能够直接受益。

议事过程要坚持民主程序。就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做到群众想办的事由群众来议,村干部要发挥组织和引导作用。不便召开村民会议讨论的,可以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民代表必须经民主推荐产生,每个代表应事先确定具体代表的户,会前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投票时要按一户一票的方式进行,以防止“代表权”虚置。

实施过程和结果要由群众全程参与监督。确保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能真正用在所议项目上,是群众最关心的事。所以,从立项、审核到实施、竣工和验收,都要坚持阳光操作,民主管理,保证质量,以增加透明度和信任度。要推选有威信的村民代表组成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管理。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要分别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及时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有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督,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将财政投入与农民投入相结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和国家主导的作用。仅靠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毕竟数额有限,还需要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支持。有关地方和部门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引导农民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两者形成合力,从而既保证财政投入落到实处,又可以解决农民筹资筹劳规模小的瓶颈问题。


【主要问题】

“一事一议”开展不平衡。全国尚有82%的村未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的根本未议,有的未议成。议事程序不规范。按政策文件规定,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先编制预算方案,预算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报乡镇政府审批。村申报预算方案时需同时附报筹资筹劳农户花名册和村民会议通过的情况说明材料。多数村组上报的筹资筹劳预算方案比较简单,缺农户花名册和村民会议通过情况等附件材料。

开会议事难。按照规定,开展“一事一议”,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但是,目前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人数多,有议事能力的和经济能力的人往往不在家,留在家中务农的往往是没有议事能力和经济能力的人,再加上农民居住分散,开会议事人数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当然也不乏“有事难议”的例子。村里为了办一件集体生产公益事业,要么开会时村民不参会,要么参会时部分村民,特别是不直接受益的村民故意刁难,极力反对,从而形成“有事难议”。

筹资执行难。村干部力量强的村,“一事一议”资金能收95%,村干部力量弱的村,“一事一议”资金只能收70%左右。少数人不交钱给已经交款的村民造成消极影响,给下次筹资增加了难度。

筹资标准低,满足需要难。现行“一事一议”制度规定,平均每人每年一般为10至20元,筹资标准偏低,难以满足农村兴办公益事业的需要。

跨乡跨村工程组织难。由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规定仅限于村内生产公益事业,跨乡、跨村的工程难组织,比方说,沿河的村屯,税改前,沿河乡镇互相联合利用秋冬季节,组织劳力可对堤防进行除险加固,税改后,这样跨乡跨村的工程难以“一事一议”,组织施工。

“一事一议”规范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在各地实施过程中难以规范操作。有的地方扩大“一事一议”范围,把计生投入、村聘教师待遇、五保户供养等不属于“一事一议”的收费项目列入议事范围,有的地方“一事一议”项目明显超过上限,有的村筹资前不张榜公布,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不征求群众意见,即使召开群众代表大会也是走过场,没有按规定进行运作;有的所筹资金不单独建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推进措施】

适时修改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从实践看,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总体上符合农村改革的方向,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符合广大农民的愿望,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要结合实施情况,对农业部2000年颁布的《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完善,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中发[2005]1号)关于要“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 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的精神,总结各地引导农民投工投劳的经验,探讨新形势下进一步引导农民从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政策意见;要在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等小型生产公益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并就如何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尽快制订指导性文件,在充分讨论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尽快印发各地执行,指导各地“一事一议”实践,提高农业综合能力。

充分发挥各地农民专业协会的作用,帮助“一事一议”。农村专业协会是适应农业市场化、产业化要求,将分散的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农民根据“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共同发展商品生产和公益事业,自愿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小型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农民大家受益,又要长期维护,可发挥水利协会等专业协会的作用,通过村民“一事一议”建设,建成后,按照受益原则和运行成本,适当收取低廉费用,维持运转。国家要采取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协会发展,通过协会把农民组织起来。

建立奖补资金,对“一事一议”实行民办公助。公益性较强的、跨村跨乡的农村生产公益设施,属于农村公共产品范畴,理应由政府投入,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将农村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逐步列入各级财政投入范围,加大向农村的投入力度,国家新增财力要主要用于农村的各项事业。“一事一议”开展较好的地方普遍有一条重要经验,就是通过财政补助料工费,鼓励和引导农民建设生产公益事业。

明确产权,鼓励社会各界投资经营农村小型基础设施。要加快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明确责任,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的原则,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农村基础设施,充分调动各方面投资建设和管好农村小型基础设施的积极性。要鼓励通过“一事一议”,村民民主决策,采取入光荣册、立石碑、挂铜匾等各种形式,吸引社会各界捐资建设小型生产公益设施。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干部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农村基层组织是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的组织保证。一是要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深入开展创建优秀基层党支部活动,加强思想作风和班子队伍建设,加强农村组织建设,按照规定的程序选配好村级班子,把群众公认、素质较高、能为农民办事、愿为农民服务的人选出来,为群众办实事。通过为民服务,提高基层干部的威信,提高基层组织凝聚力,发挥基层组织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的带头引导作用。二是要提高村干部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管理水平。要加大对农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引导他们适应新形势,熟悉相关政策,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民主意识,善于运用民主方式,按照农民意愿,解决农村中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对“一事一议”中不缴款的农民,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通过村规民约不让其受益、不让其评先进、张榜公布等手段,约束其履行承诺,缴纳款项。

加强“一事一议”资金管理。“一事一议”中事难议、议难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村民对村级财务管理不放心,担心筹集的资金被挪用。因此,要坚持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的原则,规范“一事一议”运作和资金管理,从项目预算、议事、集资、收取到资金使用、决算环节,都要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让村民了解整个工程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使村民对“一事一议”的款项“交得舒心,用得放心”。对擅自挪用、平调、挤占“一事一议”款项的,要严肃查处,属私人贪污、挪用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监督管理】

推行“一事一议”要与民主监督管理相结合。开展“一事一议”关键在于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主人翁精神,依法行使管理本村“公共事务”的民主权利。一要所议之事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从绝大多数农民生产生活最急需、要求最强烈和最热切盼望解决的问题议起,力争见效快,让农民看得见、摸得着,能够直接受益。二要议事过程坚持民主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做到群众想办的事由群众来议,村干部要发挥组织和引导作用。三要实施过程和结果由群众全程参与监督。“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能否真正用在所议项目上,是群众最关心的事。所以,从立项、审核到实施、竣工和验收,都要坚持阳光操作,民主管理,保证质量,以增加透明度和信任度。要推选有威信的村民代表组成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管理。

推行“一事一议”要与农村财务“双代管”相结合。要让广大农民群众对“一事一议”从资金筹集到资金使用始终感到满意,必须规范农村财务“双代管”制度,把农民关心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好用好。本着“有事即议、无事不议”和“依法依规、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留有余地”的原则,每年年初村委会对群众提出兴办的事项要进行梳理,按照本村实际,区别轻重缓急,讲求实际效益,确定当年所办的有利项目,认真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备案。“一事一议”筹资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法定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经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决不能不顾实效搞花架子和超出群众承受能力的“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对村民议定的项目,决不允许超标准筹集资金或劳务。

推行“一事一议”要与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相结合。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和政府主导的作用。仅靠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毕竟数额有限,还需要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支持。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引导农民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两者形成合力,从而既保证财政投入落到实处,又可以解决村民筹资筹劳规模小的瓶颈问题。还应在收入分配上进行公共财政体制创新,强化非税收入管理,做到应收尽收,不留死角;加大向农村的转移支付力度,使城乡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同步发展。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办公益事业,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推行“一事一议”要与督办检查相结合。一是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和检查,及时进行指导,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侵害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加重农民负担等行为给予及时查处和纠正。二是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驻村乡镇干部、财政所干部要严格按照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三关”监督。事前,主要审查议事范围是否合理、议事程序是否合法、呈报资料是否真实、分摊对象和办法是否适当合理、减免措施和对象是否落实、标准是否超限等,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必须制止和纠正。事中,要按照村级财务“双代管”的要求,对村级“一事一议”项目所筹集的资金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对村民委员会报账票据进行严格审核。凡不符合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票据一律不准报销。对转移筹集资金用途的,必须坚决进行纠正。县、乡财政部门要按照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和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计一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审计中查出的经济问题,要依据政策、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乡镇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有案必立、立案必查、查案必纠,对村、组干部侵占、挪用、贪污的资金按有关政策法规,落实专人进行清退处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意义】

一是解决了政府管不好,市场不愿管,而群众急需要解决的村内生产公益事业建设问题。对于类似这样的棘手问题,通过农民的自己讨论协商,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可以避免很多干群矛盾的产生和激化。

二是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程。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后,村内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从预算到筹集、从使用到决算等环节,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农民真正成为当家人,调动了农民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有效地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进程。

三是改善了农村干群关系。改革前,许多村“集资摊派年年有,干部常年忙收费,干群关系理不顺”。改革后,干部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的意识明显增强,村内兴修水利、道路建设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群众能监督,干部有责任,改变了过去“村干部上门要,老百姓不愿交”的局面,干群关系明显改善。

四是有效控制了农村“三乱”。“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是加重农民负担,危及农村稳定的重要原因,单靠清理整顿、限制分摊项目等办法来控制很难根治。采取“一事一议”,农民筹集资金数量标准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对未经讨论投票表决而任意向农民摊派、集资或收费,村民均有权拒绝缴纳,从源头上堵住了“三乱”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