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永康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87592853R,法定代表人张砚,地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西阳镇王楼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医疗废物焚烧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中处理二噁英的活性炭、消石灰自动喷射添加装置损坏未使用,你公司未及时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张砚、潘国辉、王文静、张兵、韩金龙、胡晓林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正在生产,焚烧炉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消石灰喷射吸附自动装置损坏未使用,擅自改为手动添加,检查时未发现添加活性炭痕迹,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证据3:2025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潘国辉、生产管理部负责人胡晓林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你公司正在生产,焚烧炉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消石灰喷射吸附自动装置损坏未使用,擅自改为手动添加的事实;
证据4:202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焚烧车间组长张兵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2025年3月5日你公司正在生产,焚烧炉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消石灰喷射吸附自动装置损坏未使用,擅自改为手动添加,检查时未发现添加活性炭痕迹,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证据5:2025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经理韩金龙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焚烧炉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消石灰喷射吸附自动装置将活性炭、消石灰人工添加到料斗内,进行搅拌后进入螺杆输送装置,通过负压连续吸入到布袋外壁,进行烟气处理的事实;
证据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证据7:《授权委托书》5份,证明了你公司授权委托潘国辉、王文静、胡晓林、张兵、韩金龙作为你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事实;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照片证据,证明了2025年3月5日你公司正在生产,焚烧炉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消石灰喷射吸附自动装置损坏未使用,擅自改为手动添加,检查时未发现添加活性炭痕迹,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证据9: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了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刘浩、姚磊、张玉光、姜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29号),你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2025年6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听证通知书》,2025年6月17日举行听证会。经2025年7月9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由办案机构对该案件进行修正,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建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
我局对该案件进行修正后于2025年9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68号),你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2025年9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听证通知书》,2025年9月17日举行听证会。经2025年9月24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维持办案机构处罚建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计算核定。经我局2025年9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448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