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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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MB1D99761X/202509-00019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涡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涡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16 发布日期: 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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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涡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涡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16
发布日期: 2025-09-16
涡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5-09-16 10:19 信息来源:涡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收到申请的时间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单位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单位将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局各股室、二级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用信函、传真、网页申请、当面提交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九条 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需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股室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