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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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991/202508-0007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曹朋杰) 文号: 皖亳环(涡)罚〔2025〕71号
发文日期: 2025-08-28 发布日期: 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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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曹朋杰)
文号: 皖亳环(涡)罚〔2025〕71号
发文日期: 2025-08-28
发布日期: 2025-08-29
行政处罚决定书(曹朋杰)
发布时间:2025-08-29 10:08 信息来源: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曹朋杰:

2025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涡阳县紫光大道与育英路交叉口牌照为2-CS001418非道路移动机械压路机正在作业,曹朋杰所驾驶的牌照为2-CS001418非道路移动机械压路机车辆尾气净化装置未连接,未按规定正常安装使用车辆尾气净化装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曹朋杰的个人身份证明;                                                                                          

2.2025年5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曹朋杰驾驶的非道路机械(压路机 2-CS001418)正在使用,车辆尾气净化装置未连接,未按规定正常安装使用车辆尾气净化装置的事实;

3.2025年6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曹朋杰的非道路机械(压路机 2-CS001418)车辆尾气净化处理设施连接管道在5月21日夜间维修车辆导致尾气净化装置损坏断开,未进行维修更换在5月22日仍继续在紫光大道与育英路交叉口的紫光大道道路施工工地作业,未按规定正常安装使用车辆尾气处理设施的事实;

4.2025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牌照为2-CS001418非道路移动机械压路机 车辆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该车辆尾气净化装置未连接,未按规定正常安装使用车辆尾气净化装置的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曹朋杰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王博、王伟、宋磊、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曹鹏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听(告)〔2025〕71号]告知曹朋杰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曹鹏杰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曹朋杰处五千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曹鹏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