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科技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责任部门”)。
第四条 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职能类: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二)法规文件类:与本局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解读;
(三)规划计划类: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四)行政许可类:科技类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
(五)项目管理类: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指南、立项公示、结题验收结果、资金安排等信息;
(六)财政资金类:本局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科技项目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人事信息类: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等信息;
(八)工作动态类:重要会议、活动、工作进展、统计数据等;
(九)重点领域信息类:科技创新政策、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金融、科普工作、科技奖励等相关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转为主动公开。
第三章 职责分工与工作程序
第七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局的主动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常设在局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和完善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二)协调、督促各责任部门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三)维护和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评议。
第八条 各责任部门是其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
(一)依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及时、准确地制作、获取、保存和更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二)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和保密性进行审核;
(三)按程序将审核确认后的信息提交至局办公室或直接上传至指定公开平台;
(四)做好本部门公开信息的归档工作。
第九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一般程序:
(一)信息生成:各责任部门在业务工作中产生或获取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内容审核:部门负责人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核,重点审查涉密性、敏感性和准确性。
(三)保密审查:所有拟公开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应提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审批发布:经审核和保密审查无误的信息,按局内发布流程审批后,由指定人员公开。重要信息的发布需报局领导审批。
(五)归档备查:对已公开的信息,责任部门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发布审批记录。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条 将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工作纳入各责任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定期对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主动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对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部门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涡阳县科学技术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