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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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677564086A/202508-00018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涡阳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关于征求《涡阳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19 发布日期: 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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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涡阳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关于征求《涡阳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19
发布日期: 2025-08-19
关于征求《涡阳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5-08-19 17:34 信息来源:涡阳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征求《涡阳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根据亳州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涡阳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2025年8月22日前,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书面反馈县应急局(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电话:7299711,邮箱:gyawb1069@163.com。

 

 

涡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19日

 

亳州市涡阳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方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工作,推动烟花爆竹行业规范安全发展,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许可原则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结合《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亳政办秘〔2018〕63号)规定的禁放区内不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要求,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许可条件

(一)结合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每年以县政府发布的非禁放时段内,禁放区域外可以按规定进行零售许可;

(二)每年县政府发布的禁放时段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为全域禁售禁放时段,不得批发、零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城市规划区内、各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重点区域,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四)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即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原则上总量控制、布局合理。

三、许可办法

(一)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

(二)当年3月中旬前完成经营许可申报工作。

(三)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四)经营场所周边和内部安全条件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

(五)零售经营店(点)须与经批准且具备安全资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产品配送协议。

(六)与县应急管理局、乡镇签订安全、守法守规经营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对地方申请许可经营的户数多,且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可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许可对象,确保公平、公正。

四、有关要求

(一)严把许可条件审查关。县应急管理局要严格经营人员和经营场所条件审核,对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经营场所周边及内部安全条件全部进行现场实地勘验,认真核对许可条件和资料。对需要核对经营场所产权证等原件材料的,须查看原件进行确认,资料不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防止申请人在初审和复审出现经营场所不一致问题。申请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市场监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做到合法经营。

(二)规范经营管理。烟花爆竹产品批发企业要建立健全台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批发配送烟花爆竹产品时,要认真核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向无证户批发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零售经营户签订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协议、烟花爆竹回购(代存)和统一配送协议,对零售经营户未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认为需要回存的,批发企业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回收或代为保存,统一存放在具备安全存储条件的仓库内,严禁无故拒绝代存。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须与经合法批准且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烟花爆竹统一配送协议》,由批发企业进行统一配货送货,严禁零售经营户自行提货运输,严禁从未经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黑窝点、小作坊进货。县应急管部门指导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立烟花爆竹进销台账。

(三)建立重污染天气管控机制。强化重污染天气期间烟花爆竹管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机制。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应急管理部门应引导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停止销售烟花爆竹,乡镇政府监督落实,公安部门及属地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劝阻工作。应急、公安、供销社、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发展、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禁燃禁放期间,建立工作专班机制,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禁放工作,定期会商研判,随时根据安全和大气治理形势任务要求,及时开展暗查暗访和专项治理。县建立与相邻县区烟花爆竹联合“打非”工作机制,防止非法流入,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