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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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031766694/202508-00007 组配分类: 行政裁决
发布机构: 涡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名称: 涡阳县财政局关于安徽雉河锦阳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15 发布日期: 202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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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裁决
发布机构: 涡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名称: 涡阳县财政局关于安徽雉河锦阳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15
发布日期: 2025-08-15
涡阳县财政局关于安徽雉河锦阳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8-15 15:55 信息来源:涡阳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雉河锦阳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涡阳县乐行路金色年华2栋1单元501、502室

法定代表人:桑宾

被投诉人1:安徽星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亳州市涡阳县市民服务中心四楼东北角

   人:赵子情

被投诉人2:涡阳县人民医院

    :亳州市涡阳县向阳路与乐行路交叉口北300米路西

   人:朱主任

相关供应商: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

     :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金悦金融国际中心A座8楼

   人:师博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2日正式收到安徽雉河锦阳律师事务所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对涡阳县人民医院和安徽星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涡阳县人民医院法律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ZGY2025CG089号)”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等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涡阳县人民医院法律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ZGY2025CG089号)于2025年6月27日发布采购公告,并于2025年7月8日9点00分开标,经评审小组评审,推荐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投诉人于2025年7月10日向被投诉人涡阳县人民医院和安徽星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5年7月14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正式提起投诉。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出具了《关于暂停采购活动的通知》,并于2025年7月24日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是:1.被投诉人安徽星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涡阳县人民医院2025年7月15日向投诉人出具的《质疑处理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2.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分项报价表(格式)不符合标书制作规范的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使我单位的权益受到损害。3.中标单位二次报价为47.55%,属于较低价竞标,该单位地址在阜阳地区,不是本地化服务,在履约过程中服务成本、响应时间、效率无法和涡阳县本地服务供应商相比可能影响诚信履约。

投诉请求是:1.废除中标供应商。2.严格审查中标单位的标书制作规范性,公开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投标标书。

被投诉人1答复:涡阳县人民医院法律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ZGY2025CG089号)于2025年6月27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亳州市)发布采购公告,2025年7月8日上午9:00在亳州市涡阳县世纪大道与向阳路交叉口市民服务中心四楼开评标。经评审小组评审,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仲天事务所”)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25年7月9日发布了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一是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为进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不适用于投诉人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二是关于投诉事项2:评审小组查阅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仲天事务所的响应文件等资料,一致认为仲天事务所响应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填写内容和签章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仲天事务所最终得分最高,评审报告中推荐为第一成交供应商。三是关于投诉事项3:评审小组查阅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仲天事务所的响应文件等资料,认为仲天事务所的二次报价不属于“明显低于或高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本地化服务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本次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针对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该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针对投诉事项2,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经查看采购文件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采购文件第56页中关于分项报价表的要求“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合计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合计总价”,评审小组一致认为不影响对仲天事务所一次报价费率为60%的判断。针对投诉事项3,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要求,坚决清除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形门槛和壁垒,清理要求供应商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供应商的行为。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四、处理决定

综上,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