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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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991/202506-0001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峰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文号: 皖亳环(涡)罚〔2025〕25号
发文日期: 2025-06-03 发布日期: 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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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峰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文号: 皖亳环(涡)罚〔2025〕25号
发文日期: 2025-06-03
发布日期: 2025-06-06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峰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6-06 16:17 信息来源: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峰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RTMQP3B,法定代表人:汪建,地址:涡阳县经开区阳港(高新)现代产业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和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经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阅该公司排放口信息,你公司纳入排污许可证的大气排放口DA005原来为烘干工序以及天然气燃烧废气,但现场检查发现DA005为砂浆搅拌工序废气排气筒,且与原位置不一致。2.你公司厂区内地面积尘较多,无洒水、清扫措施;原料配比工序车间门窗破损,未密闭;冲天炉正在排放熔化炉渣,熔化炉渣产生的烟气排放到车间内,车间未密闭;生产车间四楼提升投料口处车间窗户破损严重、未密闭,车间内地面积尘严重;岩棉板切割工序配套安装了布袋除尘器,但个别收集管道损坏,无法有效收集粉尘;复合板切割工序、复合板包装工序地面积尘严重,车间未密闭;废渣球、废岩棉等固体废物利用车间,压缩制砖机上料口南侧墙体窗户未安装玻璃,处于敞开状态,有粉尘逸散到车间外,积尘严重。3.2024年3月至2025年4月28日,你公司成型固化工序配套安装的废气处理设施无活性炭更换环境管理台账。4.你公司未开展2024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汪建和张永喜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4月14日和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了你公司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生产过程中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的事实。

证据3:2025年4月14日和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张永喜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你公司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生产过程中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的事实。

证据4: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了你公司染物排放口位置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生产过程中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事实。

证据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授权委托张永喜作为你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事实。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蒙)罚〔2023〕25号和皖亳环(涡)罚〔2025〕14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的事实。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姚磊、张玉光、王磊、王伟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5年5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2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一、你公司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 3-2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计算核定,按照2025年5月14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48800元罚款。

二、你公司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按照2025年5月14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39800元罚款。

三、你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按照2025年5月14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6650元罚款。

四、你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之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按照2025年5月14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12200元罚款。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合计处10.745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