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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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991/202506-0001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亳州市美佳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文号: 皖亳环(涡)罚〔2025〕35号
发文日期: 2025-06-13 发布日期: 2025-06-17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991/202506-0001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亳州市美佳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文号: 皖亳环(涡)罚〔2025〕35号
发文日期: 2025-06-13
发布日期: 2025-06-17
行政处罚决定书(亳州市美佳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6-17 16:16 信息来源: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美佳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E51LDM2M,法定代表人谢伟丽,涡阳县星园街道兴业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西北200米。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热熔、注塑工序正在生产,车间大门和多扇窗户敞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执法人员使用风速仪在你公司废气集气罩下方测量风速为0m/s,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谢伟丽、王亚付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热熔、注塑工序正在生产,车间大门和多扇窗户敞开,执法人员使用风速仪在你公司废气集气罩下方测量风速为0m/s的事实;

证据3:2025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厂长王亚付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热熔、注塑工序正在生产,车间大门和多扇窗户敞开,执法人员使用风速仪在你公司废气集气罩下方测量风速为0m/s的事实;

证据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王亚付作为你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事实;

证据6: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照片证据,证明了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热熔、注塑工序正在生产,车间大门和多扇窗户敞开,执法人员使用风速仪在你公司废气集气罩下方测量风速为0m/s的事实;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刘浩、张玉光、姜付、智琛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3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2025年6月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核后认为,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 6-3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4.88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