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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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991/202506-0001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幸福门业有限公司) 文号: 皖亳环(涡)罚〔2025〕36号
发文日期: 2025-06-13 发布日期: 2025-06-17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991/202506-0001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幸福门业有限公司)
文号: 皖亳环(涡)罚〔2025〕36号
发文日期: 2025-06-13
发布日期: 2025-06-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幸福门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6-17 16:19 信息来源: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涡阳县幸福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57049163U,法定代表人:蒋庆林,地址:涡阳县城西工业园B区4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一台钢化炉,一台高压釜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蒋庆林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一台钢化炉,一台高压釜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证据3: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经理蒋庆林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一台钢化炉,一台高压釜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证据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蒋庆林作为你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事实;

证据6: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照片证据,证明了你公司现场建设两台钢化炉,一台高压釜的事实;

证据7:你公司提供的环评资料,证明了你公司“中空、钢化玻璃生产线扩建项目”主要设施一览表中只包括一台钢化炉的事实;

证据8:安徽城致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皖城致价评字[2025]第014号)1份,证明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台钢化炉、一台高压釜资产评估金额为49.704万元的事实;

证据9: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玉光、智琛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36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向我局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6163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