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991/202506-0001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祥辉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文号: 皖亳环(涡)罚〔2025〕26号
发文日期: 2025-06-12 发布日期: 2025-06-16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991/202506-0001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祥辉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文号: 皖亳环(涡)罚〔2025〕26号
发文日期: 2025-06-12
发布日期: 2025-06-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祥辉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6-16 16:13 信息来源: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涡阳县祥辉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NT5NL1B,法定代表人张守卫,地址亳州市涡阳县闸北镇工业园区A区202省道北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 年 5 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水稳生产车间堆放有石子等原料,车间内积尘严重,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车间大门、窗户多处破损未密闭;2.再生料破碎车间堆放有大量待破碎的建筑垃圾和破碎筛分后的再生料,车间内积尘严重,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车间大门开启未密闭,破碎筛分生产线传输带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涡阳县祥辉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现场生产负责人张奇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职务证明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证明了被调查询问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水稳生产车间、再生料破碎车间,未采取密闭、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等环节产生的粉尘的排放的事实。

证据3:2025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生产负责人张奇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水稳生产车间、再生料破碎车间,未采取密闭、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等环节产生的粉尘的排放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4:2025年5月14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了你公司水稳生产车间、再生料破碎车间,未采取密闭、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等环节产生的粉尘的排放的事实。

证据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尹辉、王甲、葛琼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6月3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2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版)(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见附表),案件总分值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元+(200000元-20000元)×0%=2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