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李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1MA2W01U382,经营者李堂,地址 涡阳县涡南镇盛扎堂村068号
你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2025年4月21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涡阳县涡南镇盛扎堂村南侧,涡阳县李汪养殖场建有2栋猪舍,配套建有集污池,堆粪棚;提供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034162100000183;现场存在以下问题:李汪养殖场的猪粪便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直接倾倒在李汪养殖场南侧空地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1.李汪养殖场经营者李堂提供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李汪养殖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明了李堂身份信息的事实;
2.李汪养殖场现场负责人汪武提供了居民身份证1份,证明了汪武身份信息的事实;
3.2025年4月21日现场检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笔录1份,证明了李汪养殖场的猪粪便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直接倾倒在该场南侧空地上的事实。
4.2024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资料,证明了李汪养殖场的猪粪便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直接倾倒在该场南侧空地上的事实。
5.202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李汪养殖场的经营者李堂开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李汪养殖场的猪粪便未及时收集、处置、利用,直接倾倒在该场南侧空地上的事实,证明李汪养殖场年出栏生猪800头的事实;
6.202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李汪养殖场的现场负责人汪武开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李汪养殖场的猪粪便未及时收集、处置、利用,直接倾倒在该场南侧空地上的事实。
7.2025年4月22日,《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4/T 4826—2024)复印件1份,李汪养殖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了李汪养殖场是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的事实。
8.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1份,证明了李汪养殖场被投诉的事实;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李汪养殖场经营者李堂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10.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磊、王甲、王振彪的身份和资格。
李汪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5月 21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3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 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之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100000-200)×2%=2196元。我局决定对李汪养殖场处2196元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6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