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需求总体说明
涡阳县人民医院购买医疗责任险服务。
二、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投保人:涡阳县人民医院
被保险人:涡阳县人民医院
(二)投保数量
按采购人的实际医务人员数、年门诊人次、年住院人次、手术次数、床位数为计算依据。 (注:根据 2023 年全年统计数据,其中医、护、技合计 1359 人,年门诊人次 422792 人, 年住院人次 47708 人,手术次数 8122 次,床位数 800 张,仅供投标人参考。)
(三)承保区域
涡阳县人民医院
(四)保险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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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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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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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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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 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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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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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范围
1. 主险保险范围
被保险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导致患者遭受人身或经济损害而负担的赔偿 费用(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因此发生的法律费用、鉴定费用等。
2. 附加险保险范围
(1)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
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外请的医务人员 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 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 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外请医务人员:指因医疗诊治工作需要,被保险人 正式批准从其它医疗机构邀请进行会诊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公众责任保险(适用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
在被保险医疗机构营业场所内由于发生保单规定的原因导致第三者(含患者)的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
(六)理赔依据
保险公司确定在医疗责任保险事故中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下列方式之一为依据,按合 同约定计算赔偿:
1.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处理权限内被保险医疗机构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 或其代表协商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
2.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或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医疗纠纷所进行 的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
3. 依法成立的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或事实清楚、责任 明确的医疗纠纷所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
4.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制作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确认书、裁定书;
5. 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七)保险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1. 主险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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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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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累计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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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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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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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限额说明:
(1)每人责任限额是指在保险年度内,被保险医疗机构造成每一名患者人身损害,在 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2)累计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医疗机构在保险年度内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若保险年 度内被保险医疗机构累计获得的赔款等于累计责任限额,则该医疗机构的保险单项下的保险 责任终止。
2. 附加险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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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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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限额/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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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外请医务人员
医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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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事故和累计责任限额同主险累计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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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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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事故和累计责任限额同主险累计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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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免赔额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 2000 元或 10%,两者以高者为准。
(八)续保调整
本项目续保将实行费率浮动机制,医院在续保时根据以往赔付率(主险+附加险)高低对保险费进行相应调整,调整 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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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保险年度累计赔付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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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保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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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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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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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赔付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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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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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赔付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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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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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赔付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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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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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赔付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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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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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赔付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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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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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赔付率<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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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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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赔付率<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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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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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赔付率<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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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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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赔付率<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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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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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赔付率<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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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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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赔付率<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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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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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赔付率<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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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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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赔付率<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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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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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赔付率<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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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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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赔付率<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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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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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赔付率<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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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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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赔付率<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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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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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率≥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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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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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续保赔付率=上一保险年度已决赔款金额/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第三年续保赔付 率=上两个保险年度已决赔款金额/上两个保险年度保险费。
(九)特别约定
1. 承保基础特别约定
期内索赔制,即以受害人或其代表向被保险医疗机构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发生在本 保险期间的,只要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间没有超过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的,保险人均 应负责赔偿。受害人或其代表向被保险医疗机构或主管部门投诉、反映情况、提出调解、向 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诉前调解等方式,视为受害人或其代表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主张。
2.责任认定特别约定
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 偿:
(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患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2)在保险人的共同参与下,由亳州市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理调解;
(3)由亳州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调解结果经保险人认可的;
(4)仲裁机构裁决;
(5)人民法院判决;
(6)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认定。
3.理赔期限特别约定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医疗机构提交的索赔资料之日起 3 日内书面答复是否给予理赔,给
予理赔的应在书面答复被保险医疗机构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赔付。
(十)服务期限:本项目保险期限为 3 年(即 2025-2026 年度、2026-2027 年度、2027-2028 年度)。2025 年-2028 年,每年办理投保,涡阳县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每年保费总额 控制在80 万元以内。
(十一)争议管辖:因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由被保险医疗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注意事项:
1.标有 “▲ ”的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须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 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否则,其投标无效。
2.对于“采购需求 ” 中要求提供(具有)的证书、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投 标时提供扫描件(要求中标后或供货前提供的除外),供货时交采购人核验,如发现弄虚作 假或不能提供齐全的,将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关要求与本 条内容不一致,则以本条内容为准。
3.投标报价包括本项目服务费用和所有相关税费。
4.投标价若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将做无效投标处理。
5.本项目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绿色包装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6.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其他未列明行业 。(中小企业 声明函中行业可填写为上述行业或“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
7.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