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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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991/202505-0004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浩宇塑料制品厂) 文号: 皖亳环(涡)罚〔2025〕22号
发文日期: 2025-05-20 发布日期: 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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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浩宇塑料制品厂)
文号: 皖亳环(涡)罚〔2025〕22号
发文日期: 2025-05-20
发布日期: 2025-05-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浩宇塑料制品厂)
发布时间:2025-05-23 11:06 信息来源: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涡阳县浩宇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51475145F,投资人王文芳,地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西阳镇王庙村。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存在问题:你厂产生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在危废间存放有废机油,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厂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王文芳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厂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事实;

证据3: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厂长王文芳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厂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事实;

证据4:《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涡)罚〔2023〕23号)复印件,证明了你厂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的事实;

证据5:你厂提供的职务证明1份,证明了王文芳在你厂担任厂长的事实;

证据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厂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证据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你厂授权委托王文芳作为你厂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事实;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姚磊、张玉光、姜付的身份和资格。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22号);告知拟对你厂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厂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 19 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16200元罚款。

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