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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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任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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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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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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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主体
(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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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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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基数
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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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目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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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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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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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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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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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全县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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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合伙)期限或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标识标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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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组织发起(信用监管股、综合执法大队、知识产权保护股按职责分工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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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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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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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基数13.9万户(截至2024年底全县经营主体总数),抽查比例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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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0.41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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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经营主体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经营主体的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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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至11月(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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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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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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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合伙)期限或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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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处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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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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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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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基数866户,抽查比例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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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606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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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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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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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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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价格行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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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情况的检查;执行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检查;收费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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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组织发起 (综合执法大队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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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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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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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的重点领域,明确抽查基数、抽查比例。原则上,对交通物流、供水供电供气等领域的抽查要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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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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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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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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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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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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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竞争执法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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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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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在安徽的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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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38户,抽查比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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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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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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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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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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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电子商务平台情况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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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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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处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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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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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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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为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28户,抽查比例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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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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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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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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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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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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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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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组织发起(广告监管股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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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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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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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高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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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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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抽查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开展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试点的市、县,可参照风险评级结果确定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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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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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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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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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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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组织发起(广告监管股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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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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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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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抽查比例不高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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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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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辖区内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信用风险为A、B、C、D类的企业分别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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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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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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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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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流通领域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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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股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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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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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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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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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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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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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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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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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股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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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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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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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不少于10%,按分类监管要求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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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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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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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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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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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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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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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组织发起(食品监管股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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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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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评定为B级、C级的食品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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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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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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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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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评定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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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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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食品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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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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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餐饮服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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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高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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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组织发起(食品监管股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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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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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为D级以外的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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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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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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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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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小餐饮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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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饮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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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组织发起(食品监管股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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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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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的小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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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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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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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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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抽查(除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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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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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组织发起(食品监管股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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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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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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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自行确定;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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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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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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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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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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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组织(抽检协调股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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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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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在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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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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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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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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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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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市场监管部门特殊食品销售、广告发布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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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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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组织发起(食品监管股、广告监管股按职责分工牵头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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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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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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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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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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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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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至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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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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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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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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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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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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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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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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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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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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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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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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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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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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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组织发起(标准计量股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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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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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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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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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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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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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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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组织发起(标准计量股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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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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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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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每年25%、4年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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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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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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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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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组织发起(标准计量股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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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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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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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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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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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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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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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组织发起(标准计量股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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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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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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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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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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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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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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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组织发起(标准计量股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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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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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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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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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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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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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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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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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组织发起(标准计量股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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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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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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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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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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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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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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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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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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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亳州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由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各县(区)局实施。(认证检测科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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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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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亳州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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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亳州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抽查比例不高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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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检查2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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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风险类别为A、B、C、D类的认证机构分别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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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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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总局下发的获证组织抽查任务,按照相关要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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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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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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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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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各县(区)局实施(认证检测科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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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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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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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总体抽查比例不高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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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按获证企业数10%-30%抽查;在流通领域抽查5-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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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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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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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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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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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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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各县(区)局实施(认证检测科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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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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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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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局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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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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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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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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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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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商标代理行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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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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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各市分别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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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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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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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1087户,抽查比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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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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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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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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