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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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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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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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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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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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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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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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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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亳涡交罚〔2025〕100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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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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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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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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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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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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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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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亳涡交罚〔2025〕100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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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鸿运码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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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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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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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码头、装卸站对未按照规定送交船舶污染物的船舶安排装卸作业,或者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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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伍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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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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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亳涡交罚〔2025〕100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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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蓝帆海岸商贸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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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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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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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码头、装卸站对未按照规定送交船舶污染物的船舶安排装卸作业,或者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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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伍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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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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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亳涡交罚〔2025〕1000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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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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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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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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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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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叁仟元整、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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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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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亳涡交罚〔2025〕100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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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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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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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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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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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叁仟元整、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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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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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亳涡交罚〔2025〕100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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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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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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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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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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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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