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鑫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MTUJ877,法定代表人黄春华,地址涡阳县经济开发区乐行路南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按照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督查交办问题:“调阅视频监控,12月23日、24日,25日10:40以前调胶工序间歇生产”,你公司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核查,经查看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之大气环境管理要求,未对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做出要求。现场检查另外发现:你公司2024年12月正常生产,未建立2024年12月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未如实记录主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黄春华和黄春亮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2024年12月正常生产,未提供2024年12月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未如实记录主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事实;
证据3:2025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经理黄春亮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2024年12月正常生产,未提供2024年12月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未如实记录主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事实;
证据4: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证明了你公司未对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做出要求的事实;
证据5:你公司提供的《蒸汽量结算单》(2024.12.01-2024.12.31)复印件,根据你公司2024年12月份有蒸汽量,证明了你公司2024年12月份正常生产的事实;
证据6: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1-11月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复印件,证明了你公司2024年1-11月份正常生产时,建立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的事实;
证据7:你公司提供的职务证明1份,证明了黄春亮在你公司担任生产经理的事实;
证据8:《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涡)罚〔2023〕8号)复印件,证明了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的事实;
证据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证据10:《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授权委托黄春亮作为你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事实;
证据11: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姚磊、张玉光、姜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 19 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750元。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