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耿萍木制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发布时间:2025-03-28 08:50
信息来源: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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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耿萍木制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1MADKLF8H45,经营者耿萍,地址涡阳县紫光大道成骏集团院内2号厂房。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厂实木家具正在生产,实木家具生产线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喷漆房已密闭,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厂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耿萍、耿建飞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厂正在生产,实木家具生产线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喷漆房已密闭,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使用的事实;
证据3:2025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生产厂长耿建飞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厂正在生产,实木家具生产线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喷漆房已密闭,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使用的事实;
证据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厂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厂授权委托耿建飞作为你厂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事实;
证据6: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照片证据,证明了你厂正在生产,实木家具生产线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喷漆房已密闭,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使用的事实;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姚磊、张玉光、姜付的身份和资格。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厂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厂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 6-3 “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计算核定。经2025年3月3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8万元。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