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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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991/202503-0002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木森林废旧木材再利用厂) 文号: 皖亳环(涡)罚〔2025〕12号
发文日期: 2025-03-12 发布日期: 2025-03-13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991/202503-0002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木森林废旧木材再利用厂)
文号: 皖亳环(涡)罚〔2025〕12号
发文日期: 2025-03-12
发布日期: 2025-03-13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木森林废旧木材再利用厂)
发布时间:2025-03-13 16:44 信息来源: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涡阳县木森林废旧木材再利用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MYHBM24,地址: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新兴行政村工农路西21号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厂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了王振、张自杰身份信息的事实;

2. 2025年1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厂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

3. 2025年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厂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

4.2025年1月1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两张,证明了你厂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涡阳县木森林废旧木材再利用厂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王博 、王伟的身份和资格。

你厂以上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我局于20253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厂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之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30000-10000)×0%=1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

限于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