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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752994036Y/202412-00087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涡阳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三农 / 公告
名称: 【征求公众意见】关于征求《涡阳县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16 发布日期: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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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涡阳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三农 / 公告
名称: 【征求公众意见】关于征求《涡阳县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16
发布日期: 2024-12-16
【征求公众意见】关于征求《涡阳县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12-16 15:01 信息来源:涡阳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工作需要,我局牵头起草了《涡阳县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至2025年1月15日。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

1.电子邮件:gyxmhb@163.com

2.电话:0558-7212267   传真:7212249

3.网络方式:在涡阳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gy.gov.cn/)“互动交流”栏目点击“调查征集”,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


附件:涡阳县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涡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12月16

    

涡阳县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贯彻落实《安徽省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规定》(皖农建〔2019157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亳政办秘〔2020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是指对农田建设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全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包括田间道路、农用桥梁、沟渠涵管、灌溉设施、农田林网、输配电设施、农用机井及配套设施等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三条 农田建设工程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原则进行建后管护。

第二章 管护主体职责

 县农业农村为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和完善农田建设工程的管护标准和具体实施细则,加强对管护主体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进行管护知识培训

(二)农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与镇街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三)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农田建设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项目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全镇(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全面实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上下沟通联系、建章立制、建后管护等工作负责组织召开规划设计阶段群众代表座谈会、种植大户交流会、镇村干部研讨会规划成果公示等广泛争取意见建议,实施阶段聘请农民监督员镇村干部和农民监督员全程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验收等工作负责制定对村两委管护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及时与相关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农田建设工程移交手续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职责和范围负责本辖区内建后管护工作的日常检查指导,协调、督促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管护组织,并建立工程管护档案负责每月26日报送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运行情况排查表负责筹集本镇道)建后管护经费和建后损毁工程维修的招标采购、实施、验收及审计工作。

 项目区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落实本辖区内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工作负责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农田建设工程移交手续和管护协议;负责建立本村农田建设管护制度,组织、落实本村农田建设的管护工作,建立工程管护档案负责每月25日报送本村《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运行情况排查表》负责本村农田建设灌溉用电的申请和报停;负责宣传农田建后管护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将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纳入乡规民约,引导村民珍惜爱护农田建设工程设施

包自然村两委成员负责所包自然村的田间道路、农用桥梁、沟渠涵管、灌溉设施、农田林网、输配电设施、农用机井及配套设施等工程运行管护,每月排查1次,形成问题清单台账由村统一汇总;负责对年久失修的农用机井及配套、农用桥梁、输配电等失去工程使用价值的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及流程,及时向所在镇道)申请处置。

  已规模流转的农田建设工程,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协助镇道)做好管护工作;由新型经营主体承建的农田建设工程,由项目建设主体负责管护。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道)、村和受益群众的监督,不得损坏农田建设工程设施,不得更改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各级、各类管护主体应认真开展农田建设工程管护

工作,保证农田建设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破坏农田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管护主体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 管护内容

第十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

运行状态。

第十一条  新建成的农田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农

业农村部门与镇道)办理移交手续,纳入镇道)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质保期内,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镇村排查上报,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应每月对农田建设工程设施进行巡查,

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履带式工程机械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

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责令破坏者赔

偿维修费用,并立即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镇道)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破损现象和安全隐患,要及

时上报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向镇道)提出申请,镇道)负责审核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由镇道)负责维修。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如果发生不能正常

使用的情况包括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堵塞等

管护人员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管护台帐,记录管护情况。

第四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来源

县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额度和有管护维修的村(居)的实际情况进行资金分配,由所在镇道)统筹使用。

政府支持农田建设形成的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道)和村(居)民委员会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费用

)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前提下,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形成的投工投劳。

十八 管护资金使用范围。(1)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2)其他渠道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管护人员报酬等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审计及群众监督。

十九 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损毁严重的,扣发管护费用,并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道)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考核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涡阳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起草说明


现将《涡阳县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情况报告如下。

一、背景依据和起草过程

为加强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工作,巩固农田建设成果,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长久持续发挥效益,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8号)、《安徽省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规定》(皖农建〔2019〕157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亳政办秘〔2020〕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涡阳县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12月16日征求县发改委、县水利局、县自规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6家单位意见,上述单位均未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主要内容

管护办法分6个章节,共23条,具体包括:

(一)第一章 总则。包括管护办法起草依据、管护对象、管护总体要求、管护原则、管护范围。

(二)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根据受益范围和管护需求明确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主体,分别列举了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经营主体作为管护主体的具体职责。

(三)第三章 管护内容。分别是:田块整治及地力提升工程、沟渠工程、农桥工程、农田灌溉设施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和其他工程。

(四)第四章 工程管护经费来源与管理。明确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来源、使用范围和资金管理。

(五)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县农业农村部门对管护主体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纳入县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

(六)第六章 附则。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