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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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031766694/202502-00015 组配分类: 行政裁决
发布机构: 涡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名称: 涡阳县财政局关于安徽弘毅城市发展研究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2-10 发布日期: 2025-02-10
索引号: 113416210031766694/202502-00015
组配分类: 行政裁决
发布机构: 涡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名称: 涡阳县财政局关于安徽弘毅城市发展研究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2-10
发布日期: 2025-02-10
涡阳县财政局关于安徽弘毅城市发展研究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2-10 11:01 信息来源:涡阳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弘毅城市发展研究有限公司

     :合肥市高新区合欢路新世纪商务中心研发楼西楼2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万秀

委托代理人:冉梦梦

被投诉人:安徽雉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亳州市涡阳县世纪大道与向阳路交叉口市民服务中心四楼

   人:陆晴

相关供应商1:北京中科致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14号楼三层A1046

   人:张伟楠

相关供应商2:安徽省安策智库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乐社区服务中心黄山路599号

   人:吴建飞

本机关于2025年1月14日正式收到安徽弘毅城市发展研究有限公司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对涡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安徽雉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涡阳县“十五五”规划纲要编制及前期课题研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ZGY2024CG203号)”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等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涡阳县“十五五”规划纲要编制及前期课题研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ZGY2024CG203号)2024年12月12发布采购公告,并于2024年12月23日9点00分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安徽弘毅城市发展研究有限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投诉人于2024年12月30日向被投诉人涡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安徽雉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5年1月10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机关正式提起投诉。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是:1.我单位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北京中科致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安策智库咨询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涡阳县“十五五”规划纲要编制及前期课题研究采购项目》项目中存在串标行为。北京中科致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安策智库咨询有限公司存在直接管理关系。2.我单位对代理机构查证方式有异议。针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代理机构用“向安策公司和中科公司询问”方式,并仅仅根据两家公司的回复就认定投标前后均没有与对方接触,不存在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现象,并未采取实质性以有效方式进行查证。且在中科公司所有股东均在安策公司担任高管的情况下,“质疑回复函”“1.……”内容中仅认定两家公司为关联关系,并未就此作出任何处罚及约束,有悖公平公正。

投诉请求是:北京中科致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安策智库咨询有限公司人员属于直接管理关系,存在串标行为,有损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请依法依规对两家公司作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进行处罚。

被投诉人答复:涡阳县十五五”规划纲要编制及前期课题研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ZGY2024CG203)于2024年12月23日10点00分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安徽弘毅城市发展研究有限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人。2024年12月24日发布公告后,于2025年1月2日收到安徽弘毅城市发展研究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质疑函,质疑内容为:“北京中科致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安策智库咨询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在《涡阳县“十五五”规划纲要编制及前期课题研究采购项目》项目中存在串标行为。”2025年1月10日,对该项目质疑人进行回复,回复内容为:“1.你公司认为北京中科致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安徽省安策智库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策公司)两家公司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你公司所列举的张伟楠、张朴、杨善辉等作为安策公司的高管,又拥有中科公司的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该关系不属于控股关系,为关联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事业单位。”,安策公司和中科公司不存在管理关系。2.经向安策公司和中科公司询问,均回复投标前后均没有与对方接触,更不存在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现象,没有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列举的违规情形。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具有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创建标识码、制作机器码等雷同性分析功能,评标时经分析未发现安策公司和中科公司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具有雷同性。综上,北京中科致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安策智库咨询有限公司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两家公司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同时也没发现相关串通投标线索,你单位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本次审查以书面审查、调查询问为主。经核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具有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创建标识码、制作机器码等雷同性分析功能,评标时经分析未发现安策公司和中科公司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具有雷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九条释义明确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十八条释义明确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而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例如,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直接控股关系

该项目相关供应商北京中科致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伟楠、安徽省安策智库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吴建飞根据安徽弘毅城市发展研究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本机关调查情况,本机关未发现北京中科致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安策智库咨询有限公司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

另,202528日本机关就“涡阳县“十五五”规划纲要编制及前期课题研究采购项目(编号:BZGY2024CG203号)”投诉案件,依法向安徽省安策智库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致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同步进行录像录音。涡阳县“十五五”规划纲要编制及前期课题研究采购项目于20241212日发布采购公告,经了解,张朴、张传楠、杨善辉三人在采购公告发布前均已从安徽省安策智库咨询有限公司离职,且离职前工作内容不存在影响此次招标活动的情况。

四、处理决定

本项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