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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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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企业(个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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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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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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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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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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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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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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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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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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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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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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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燃气供应有限公司(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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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燃气供应有限公司建设的涡阳县石弓镇加气站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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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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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住建移字(202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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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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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森、李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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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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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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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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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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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液化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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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28日亳州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燃气安全督导检查中发现涡阳县**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燃气用户自提购气)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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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 条第二款的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气瓶充装、运输、供应、配送、使用、检测进行全过程管理,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鼓励采用条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 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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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住建移字(202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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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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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鲲鹏、卢壮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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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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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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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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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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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燃气供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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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28日亳州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燃气安全督导检查中发现涡阳县**燃气供应有限公司存在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燃气用户自提购气)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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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_四十五 条第二款的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气瓶充装、运输、供应、配送、使用、检测进行全过程管理,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鼓励采用条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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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住建移字(202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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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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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鲲鹏、卢壮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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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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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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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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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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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液化气有限公司(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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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液化气有限公司建设的涡阳县石弓镇加气站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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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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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住建移字(202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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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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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森、李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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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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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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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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