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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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21564956921M/202412-00009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其他 / 公告
名称: 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承建项目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31 发布日期: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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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其他 / 公告
名称: 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承建项目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31
发布日期: 2024-12-31
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承建项目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31 11:14 信息来源: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承建项目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承建项目的管理工作,规范项目管理行为,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承建项目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 职责分工

第二条 股室负责人职责

(一)基本行为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管控: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度控制、文明施工等进行整体把控及统一管理,每周对项目进行考核,评出前三名及后三名。

(三)造价控制:牵头做好项目概算、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结算审计管理等工作。

(四)合同管理:对驻场代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五)信息管理:对项目资料(纸质及电子档)归档负总责

(六)组织协调:对驻场代表无法解决的项目管理问题进行调度协调,不定期参加各项目监理例会。

(七)廉政方面:做好各项廉政工作,不得推销材料、设备,不得指定分包队伍,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八)其他方面: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 驻场代表职责

(一)基本行为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工程质量控制:为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工程质量监管,监督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履职。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负责建立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三)工程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工程安全监管,落实文明施工各项措施,出现安全问题须第一时间向股室负责人和中心领导报告。每周牵头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表(试行)》及整改回复,交中心办公室备案。

(四)进度管理:监督落实项目实施进度,定期向股室负责人汇报工程进度情况,及时反馈工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督促落实。

(五)造价控制:负责进行初审工作,落实工程造价的动态控制,组织项目管理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认真复核合同清单中各分部分项工程量,避免重复、超范围计量。

(六)合同管理:对合同内容进行初审并拿出初审意见,监督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监督农民工工资支付,做好维稳工作。

(七)信息管理:负责各类信息资料和统计数据的管理,确保准确及时地传递和反馈,项目开工、竣工信息要形成新闻报道,并第一时间向办公室报备。对未及时向中心办公室报备导致业主单位、社会媒体先于中心办公室发布工程开工、竣工信息的项目驻场代表,出现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检讨处理,第三次扣除当月50%绩效。负责项目资料(纸质及电子档)等中心文件资料的记录、收集、整理,并半年进行一次归档工作。督促各参建单位做好文件资料的记录、收集、整理、保存及归档工作,并定期检查,落实整改,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八)组织协调:牵头制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报股室负责人审核。牵头工程建设各项手续办理,监督落实各项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工程现场的组织、管理、调度和服务工作,组织召开工程调度会,参加每次监理例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理例会的,会后要听取项目总监专题汇报,无故缺席监理例会的施工、监理单位人员按人员不在岗追究其违约经济责任),及时处理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负责每周对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投标及任命人员进行考勤,按照相关合同条款追究其违约经济责任,并于每周21:00前将本周考勤情况、本周总结、下周计划报送股室负责人,作为股室负责人考评依据。

(九)廉政方面:负责做好项目的各项廉政工作,不得推销材料、设备,不得指定分包队伍,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十)其他方面:负责涉及工程建设的各类热线回复及来人、来电、来函接待处理工作。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心领导、股室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  项目管理细则

第四条 项目招标前应具备(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财政审批表或相关业主资金落实承诺、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材料、大建办交办单或县政府批准实施项目的材料、水土保持、白蚁防治(如有)、环境影响评、洪评(如有)等基本建设手续并完成消防、人防备案;施工图纸应经住建、业主单位、供水(如有)、供电(如有)、燃气(如有)、三网(如有)等单位审查并经设计单位签章。如手续不齐全,具办工程股室应向有关部门建议不进入招标手续。

第五条 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活动、合同签订及工程项目实施的纲领性文件,工程三室应对人员履约、质量、安全、环保、施工围挡样式等条款统一进行核对,确定明确的处罚措施。接到图纸后由工程三室召集相关股室进行图纸会审,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条 驻场代表督促项目管理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根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完成项目建设行事历,行事历由股室负责人进行审核,行事历要包括关键节点、完成时间、施工人员、建筑材料配备等。

第七条 驻场代表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例会,并形成书面纪要,由监理单位代为签发。会议主要内容:

(一)驻场代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介绍各项目常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分工。  

(二)施工单位介绍各项目施工准备情况。 

(三)驻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并向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五)驻场代表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工作交底及近期工作安排。

(六)研究决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召开工地例会的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

第八条 驻场代表组织工程项目设计单位、项目管理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对各项目实施的绝对坐标、高程及其它事宜做相应的交接说明。 

第九条 驻场代表及时督促项目管理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测量专业工程师开展断面复测工作,核定土石方挖填工程量,并收集整理原始地形地貌测量数据及影像资料。 

第十条 现场组织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由设计单位解答图纸表述上的“错、漏、缺、碰”问题图纸会审结果形成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 各项目项目管理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启用项目部印章前,须书面报告中心。  

第十二条 各项目项目管理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管理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的,需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半天的需驻场代表签字同意;请假一天(含一天)的需股室负责人签字同意;请假一天至两天(含两天)的需中心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请假两天以上的需中心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向中心办公室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为有效管理建设工程工期,驻场代表根据经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单位进度节点,督促施工单位加大人员、机械、设备投入检查力度,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日计划偏差责令监理单位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限期整改。

(二)周计划偏差监理单位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要求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措施,共同研究解决办法。连续两周出现计划偏差,驻场代表按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违约经济责任。

(三)月计划偏差驻场代表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原因,共同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并对其赶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若无明显改观,驻场代表函告、约谈施工单位总公司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违约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结算完成后需第一时间交予业主单位进行竣工决算,待综合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函至县大建设促进服务中心申请移交,由县大建设促进服务中心牵头,业主单位及中心驻场代表配合,及时组织项目管理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开展实物移交工作,填写《工程移交清单》。

第四章 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派遣投标文件及任命书中确定的管理人员进驻现场,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现场管理人员,不得任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人员;进场的现场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除非发包人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否则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文件及任命书中确定的管理人员因死亡、国家政策原因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进行人员变更的需报送中心项目建设问题办理业务会研究。

第十六条 工程一室、工程二室成立工程延期核查成员小组(成员小组由股室负责人牵头,涉及项目驻场代表及其余两位驻场代表组成),对项目延期原因进行逐项审核后填写工程延期核查表(见附件)签字确认,经股室负责人、中心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中心项目建设问题办理业务会研究。

第五章 项目处罚流程

第十七条 各驻场代表要强化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于无法解决的问题要逐级报告。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管理、审计等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义务时,均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对出现的质量安全隐患、项目管理人员不按合同要求到岗履职、扬尘污染等问题,可采取限期整改、函告、约谈、追究违约经济责任、函至行业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等方式进行处理。对出现的问题限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各驻场代表上报股室负责人、中心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向其公司发出警告函,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追究经济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于违约金额超过5万元的上报中心主要负责同志签批。中心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项目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以督办单形式印发至工程股室及驻场代表并限定整改时限,在整改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驻场代表作书面检讨并以二次督办的形式交办给工程股室主任进行督办,对于二次督办仍未落实整改的,驻场代表扣除50%当月绩效,并交由中心分管负责人进行督办,并报中心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分类周排名制,对首次后三各项目的施工、监理、管理单位,由中心分管负责人每天进行集中调度并函告相关单位,涉及驻场代表作检讨处理。连续两周后三各项目的施工、监理、管理单位,按施工节点统一进行处罚,涉及驻场代表扣除当月绩效。连续三周后三各项目的施工、监理、管理单位,对相关管理人员记不良行为记录,涉及驻场代表视情况,采取调岗或清退方式进行处理。对施工、监理、管理、审计等单位其它违约行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隐蔽工程应报监理验收并形成书面记录,经驻场代表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

(一)对于未经验收私自开展下一道施工工序的,监理单位发现并发监理通知单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次要责任;监理单位疏于管理视而不见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负主要责任,驻场代表、项目管理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同惩并罚。

(二)对于现场隐蔽工程经监理验收并形成书面记录仍存在问题的,监理单位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负次要责任,驻场代表、项目管理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同惩并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中心人员存在“吃、拿、卡、要”或疏于管理造成质量、安全、环保等不良影响的,中心将按采取书面检查、约谈、扣除绩效、清退等方式给予处理 。

第六章  热线办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收到热线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热线运转给相应驻场代表,各驻场代表接热线件当日必须与来电人联系了解具体诉求(匿名除外),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政策咨询类事项,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各驻场代表针对反映事项开展详细调查,并在办理时限内尽快将办理结果回复来电人。回复内容主要包括:反映事项调查核实情况、办理结果、回访情况以及负责办理该事项的承办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五条 交办事项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的,驻场代表应在收到转交热线6小时内回退;回退时必须注明不属于我单位管辖的政策法律依据等正当理由,并尽可能指明正确的承办单位。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次热线交办事项回复必须由中心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第二次及以上的热线交办事项回复必须由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七条 交办事项应按照回复内容承诺的期限完成交办事项,如办理确有困难,第一时间分别向股室负责人、中心分管负责人报告;回复内容承诺期限内未完成交办事项导致出现县二次交办,驻场代表作书面检讨并扣除当月50%绩效;导致出现县三次交办的,驻场代表在业务例会上作公开检讨并扣除当月全部绩效,股室负责人作书面检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最终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