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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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591447065C/202411-0003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龙山识文书店(刘瑜)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12 发布日期: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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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龙山识文书店(刘瑜)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12
发布日期: 2024-11-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龙山识文书店(刘瑜)
发布时间:2024-11-12 16:29 信息来源: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涡)文综罚字〔2024〕18号

 

当事人: 涡阳县龙山识文书店(刘瑜)

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92341621MA2W5G4Y42  

住址:涡阳县龙山镇龙南自然村296号

2024年8月20日16时16分至2024年8月20日17时28分,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张春生(12030121008)、叶晨亮(12030121021),向经营者刘瑜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涡阳县龙山镇龙南自然村296号的涡阳县龙山识文书店进行检查,该店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检查中发现货架上摆放的《四野征战纪实》出版物纸张较差、印刷模糊疑似侵权盗版出版物,报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上述出版物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拍照取证,经营者刘瑜现场签字予以确认。2024年10月25日立案后,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张春生(12030121008)、叶晨亮(12030121021)对涡阳县龙山识文书店的经营者刘瑜进行了调查询问,刘瑜对涡阳县龙山识文书店发行盗版出版物的行为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涡)文综检(勘)字〔2024〕1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4张;3、军事科学出版社关于《四野征战纪实》出版物的盗版鉴定结果函;4、涡阳县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鉴定结果函;5、《调查询问笔录》;6、刘瑜的身份证复印件;7、营业执照复印件;8、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著作权领域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2、没收盗版出版物1册。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或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11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