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街道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迁群众切身利益,进一步规范街道集体土地征迁安置房分配和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县关于安置房分配的相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组织
街道成立安置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街道安置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资金筹措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任组长;人大工委主任、分管征迁安置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街道领导班子、涉及站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安置房分配管理办公室。分管征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为:1.制定安置房分配方案;2.对社区(村)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对有关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3.协调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中的相关事宜;4.执行领导小组相关决议。
二、安置房分配
安置房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进行移交后,由安置房分配管理办公室进行组织分配。制定安置分配实施方案,包含分配安置房的政策依据,安置房的位置、面积、户型,选房形式和程序,安置房回购价格及超面积部分的购买调节价格等。同时对拟分配的安置房源、位置、建筑面积、户型、房号等情况向被安置户进行公示。
安置房分配原则:安置房分配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安置房源、安置户情况、安置房分配结果要在现场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安置房分配程序:
(一)对拟安置被征收人和安置房源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工作组组织通知被征收人(代理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选择安置房。
(二)被征收人在到达选房现场时,要携带选房顺序号、《征收补偿协议书》、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到资料审核组审核通过后,办理选房手续。如被征收人无法到场,代理人须携带有代理权的相关证明并填写代理承诺书后办理选房手续。
(三)每名被征收人应在预先通知的时间内选房,超过规定时间未选房的,视作放弃本次选房,其随后的被征收人有权先行选房。若被征收人因产权纠纷等原因导致协议未签订的,被征收人无法到场选房的,应依法授权他人办理选房手续,如被征收人无法协商一致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选房的,视作放弃本次选房。主动放弃本次选房的被征收人,后期由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指定安置房源予以安置。
(四)被征收人选房后由选房组签发选房确认单;待房屋实际交付时被征收人持选房确认单到安置结算组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所有价款后再领取安置房入住通知单。
(五)被征收人凭安置房入住通知单,办理物业服务、供水、供电等相关手续,领取房屋钥匙。
(六)被征收人持选房确认单,缴款单,《征收补偿协议书》及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办理不动产权证。
(七)安置房分配结算由街道统一负责实施,分配完成后,安置房分配结果及下剩房源报县住房和发展中心,并做好档案收集工作。
三、安置房管理
安置房管理由各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建设(代建)单位把安置房按程序向街道移交后,相关社会事务逐步纳入各社区负责管理。如有其他单位移交的异地房源,由安置办进行统一接收,做好相关接收手续,并对房源进行登记。被安置户不是本社区的,相关社会事务仍在原社区办理,并根据被安置户自愿,逐步过渡到被安置的社区。
街道指导和协助社区的安置房小区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依法履行职责。
安置房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实行市场化模式运行。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指导各社区选择优质的物业公司开展物业服务工作。街道、村委会和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物业公司日常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安置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置房数据统计上报、建设工作协调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为安置房分配、管理工作做好监督服务工作,保障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工作中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被征迁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对被征迁人通过弄虚作假等违法手段骗取安置房的,以及其他造成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损失的行为,由街道、社区收回安置房,涉及违规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政策咨询部门 :征迁办 联系电话:286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