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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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企业(个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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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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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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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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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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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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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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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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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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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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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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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住建局在与住建厅联合执法过程中现场检查发现涡阳县职业教育园区一期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模板支撑专项施工方案与实际施工不符,未按方案进行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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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二)...(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该企业在该项目初次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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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住建移字(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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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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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安、聂艳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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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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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股、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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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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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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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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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住建局在与住建厅联合执法过程中现场检查发现涡阳县职业教育园区一期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模板支撑专项施工方案与实际施工不符,未按方案进行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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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1元以下的罚款:(一)...(二)...(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该企业在该项目初次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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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住建移字(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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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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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安、聂艳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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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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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股、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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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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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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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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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住建局在与住建厅联合执法过程中现场检查发现涡阳县职业教育园区一期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模板支撑专项施工方案与实际施工不符,未按方案进行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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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四)...(该企业在该项目初次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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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住建移字(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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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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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安、聂艳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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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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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股、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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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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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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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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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住建局在与住建厅联合执法过程中现场检查发现涡阳县职业教育园区一期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模板支撑专项施工方案与实际施工不符,未按方案进行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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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四)...(该企业在该项目初次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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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住建移字(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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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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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安、聂艳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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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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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股、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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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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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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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油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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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2日-14日涡阳县住建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涡阳县****油气有限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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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对
944户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属于从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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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住建移字(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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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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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壮壮、马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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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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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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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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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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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液化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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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2日-14日涡阳县住建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涡阳县**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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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对277户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属于一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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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住建移字(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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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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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壮壮、马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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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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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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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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