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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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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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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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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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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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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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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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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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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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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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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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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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县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县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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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55号规定的材料,包括(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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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4、发现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5、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6、超越、滥用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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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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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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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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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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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5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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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5号规定的材料,包括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并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6、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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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经营者颁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
3、发现经营者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4、发现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5、在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经营者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6、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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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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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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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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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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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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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接受培训情况,考试成绩)。
(3)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资格证书,规定时间内送达。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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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向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
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而组织审查的;
5、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6、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7、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8、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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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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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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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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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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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3.《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22〕26号):省应急管理厅负责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查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4.《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第1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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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5号规定的材料,包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组织专家审查,必要时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三同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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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向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
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而组织审查的;
5、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6、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7、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8、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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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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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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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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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3.《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第1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211号):“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跨市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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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5号规定的材料,包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组织专家审查,必要时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三同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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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向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
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而组织审查的;
5、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6、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7、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8、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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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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