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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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591447065C/202406-0005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啡鱼网咖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25 发布日期: 2024-06-25
索引号: 11341621591447065C/202406-0005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啡鱼网咖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25
发布日期: 2024-06-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啡鱼网咖
发布时间:2024-06-25 15:01 信息来源: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涡)文综罚字〔2024〕2号

 

当事人:涡阳县啡鱼网咖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编码):营业执照  91341621MA2N8BJT3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季红 

住所(住址等):涡阳县城关镇东福路  

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经调查(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1月30日下午,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用其他人的身份信息开机,接纳未成年人在营业场所内上网消费。

以上事实有有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检查照片4张;3、《进入网吧人员信息采集表》3份;4、户籍资料3份;5、涡阳县啡鱼网咖法定代表人王季红的的询问笔录1份;6、涡阳县啡鱼网咖法定代表人王季红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7、涡阳县啡鱼网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涡阳县啡鱼网咖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通过以上调查和取得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涡阳县啡鱼网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陆仟元(6000元);2、停业整顿45天(自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7月20日)。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涡阳支行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6月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