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监督途径
索引号: 113416210031763001/202412-00060 组配分类: 监督途径
发布机构: 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公告
名称: 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新增事项及新增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15 发布日期: 2024-12-15
索引号: 113416210031763001/202412-00060
组配分类: 监督途径
发布机构: 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公告
名称: 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新增事项及新增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15
发布日期: 2024-12-15
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新增事项及新增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发布时间:2024-12-15 21:49 信息来源: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动态调整新增事项及新增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监督电话:0558—7220818

监督邮箱:gtjbgs7213724@163.com

邮政编码:233600

办公地址:涡阳县市民服务中心3楼 政策法规股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新增事项及新增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处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1.碍于情面,依法应当立案的不予立案。

2.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不告知相关人员权力义务,不依法制作法律文书,或接受违法相对人的请托,对案件的调查不彻底、有意隐瞒事实。

3.按受违法相对人的请托,不严格审查证据、法律依据,重大案件不进行集体讨论,或对违规行为不处理、从轻、减轻处理。

4.不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而下达处罚决定书,违法相对人没有履行处罚决定书而不申请强制执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书下达的处理决定就予结案,或对相关责任人应依法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没有移送,即予结案。。

二、监管措施

(一)发现线索。群众来访、信访反映的线索,及时组织开展线索核查;符合立案要求的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不符合立案要求的,及时做好回复和政策解答。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真撰写案件调查报告。

(三)案件审理。在案件调查报告撰写完成后,及时申请执法监察大队开展案件审理,重点查看违法主体、违法事实、证据收集等是否全面、规范,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法制审核。案件调查报告经执法监察大队审理完毕后,及时报经政策法规和执法股进行法制审核。

(五)案件会审。经法制审核同意后的案件调查报告,连同卷宗材料及时提交申请局领导进行案件会审。

(六)规范告知。经案件会审后,及时下达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当事人提出异议或听证申请的,要及时组织进行听证,并将听证结果及时提交局领导进行会审。当事人无异议或未提出听证的及时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书面送达或邮政送达等递交当事人。

(七)强制执行。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案件承办人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二)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促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法恢复、重建湿地及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五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法恢复、重建湿地及逾期未改正的处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1.碍于情面,依法应当立案的不予立案。

2.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不告知相关人员权力义务,不依法制作法律文书,或接受违法相对人的请托,对案件的调查不彻底、有意隐瞒事实。

3.按受违法相对人的请托,不严格审查证据、法律依据,重大案件不进行集体讨论,或对违规行为不处理、从轻、减轻处理。

4.不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而下达处罚决定书,违法相对人没有履行处罚决定书而不申请强制执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书下达的处理决定就予结案,或对相关责任人应依法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没有移送,即予结案。。

二、监管措施

(一)发现线索。群众来访、信访反映的线索,及时组织开展线索核查;符合立案要求的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不符合立案要求的,及时做好回复和政策解答。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真撰写案件调查报告。

(三)案件审理。在案件调查报告撰写完成后,及时申请执法监察大队开展案件审理,重点查看违法主体、违法事实、证据收集等是否全面、规范,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法制审核。案件调查报告经执法监察大队审理完毕后,及时报经政策法规和执法股进行法制审核。

(五)案件会审。经法制审核同意后的案件调查报告,连同卷宗材料及时提交申请局领导进行案件会审。

(六)规范告知。经案件会审后,及时下达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当事人提出异议或听证申请的,要及时组织进行听证,并将听证结果及时提交局领导进行会审。当事人无异议或未提出听证的及时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书面送达或邮政送达等递交当事人。

(七)强制执行。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案件承办人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二)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促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3

行政处罚

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处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1.碍于情面,依法应当立案的不予立案。

2.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不告知相关人员权力义务,不依法制作法律文书,或接受违法相对人的请托,对案件的调查不彻底、有意隐瞒事实。

3.按受违法相对人的请托,不严格审查证据、法律依据,重大案件不进行集体讨论,或对违规行为不处理、从轻、减轻处理。

4.不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而下达处罚决定书,违法相对人没有履行处罚决定书而不申请强制执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书下达的处理决定就予结案,或对相关责任人应依法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没有移送,即予结案。。

二、监管措施

(一)发现线索。群众来访、信访反映的线索,及时组织开展线索核查;符合立案要求的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不符合立案要求的,及时做好回复和政策解答。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真撰写案件调查报告。

(三)案件审理。在案件调查报告撰写完成后,及时申请执法监察大队开展案件审理,重点查看违法主体、违法事实、证据收集等是否全面、规范,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法制审核。案件调查报告经执法监察大队审理完毕后,及时报经政策法规和执法股进行法制审核。

(五)案件会审。经法制审核同意后的案件调查报告,连同卷宗材料及时提交申请局领导进行案件会审。

(六)规范告知。经案件会审后,及时下达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当事人提出异议或听证申请的,要及时组织进行听证,并将听证结果及时提交局领导进行会审。当事人无异议或未提出听证的及时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书面送达或邮政送达等递交当事人。

(七)强制执行。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案件承办人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二)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促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4

行政处罚

对违法开采泥炭、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专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泥炭沼泽湿地。符合重要湿地标准的泥炭沼泽湿地,应当列入重要湿地名录。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开采泥炭、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处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1.碍于情面,依法应当立案的不予立案。

2.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不告知相关人员权力义务,不依法制作法律文书,或接受违法相对人的请托,对案件的调查不彻底、有意隐瞒事实。

3.按受违法相对人的请托,不严格审查证据、法律依据,重大案件不进行集体讨论,或对违规行为不处理、从轻、减轻处理。

4.不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而下达处罚决定书,违法相对人没有履行处罚决定书而不申请强制执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书下达的处理决定就予结案,或对相关责任人应依法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没有移送,即予结案。。

二、监管措施

(一)发现线索。群众来访、信访反映的线索,及时组织开展线索核查;符合立案要求的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不符合立案要求的,及时做好回复和政策解答。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真撰写案件调查报告。

(三)案件审理。在案件调查报告撰写完成后,及时申请执法监察大队开展案件审理,重点查看违法主体、违法事实、证据收集等是否全面、规范,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法制审核。案件调查报告经执法监察大队审理完毕后,及时报经政策法规和执法股进行法制审核。

(五)案件会审。经法制审核同意后的案件调查报告,连同卷宗材料及时提交申请局领导进行案件会审。

(六)规范告知。经案件会审后,及时下达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当事人提出异议或听证申请的,要及时组织进行听证,并将听证结果及时提交局领导进行会审。当事人无异议或未提出听证的及时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书面送达或邮政送达等递交当事人。

(七)强制执行。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案件承办人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二)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促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5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处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1.碍于情面,依法应当立案的不予立案。

2.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不告知相关人员权力义务,不依法制作法律文书,或接受违法相对人的请托,对案件的调查不彻底、有意隐瞒事实。

3.按受违法相对人的请托,不严格审查证据、法律依据,重大案件不进行集体讨论,或对违规行为不处理、从轻、减轻处理。

4.不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而下达处罚决定书,违法相对人没有履行处罚决定书而不申请强制执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书下达的处理决定就予结案,或对相关责任人应依法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没有移送,即予结案。。

二、监管措施

(一)发现线索。群众来访、信访反映的线索,及时组织开展线索核查;符合立案要求的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不符合立案要求的,及时做好回复和政策解答。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真撰写案件调查报告。

(三)案件审理。在案件调查报告撰写完成后,及时申请执法监察大队开展案件审理,重点查看违法主体、违法事实、证据收集等是否全面、规范,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法制审核。案件调查报告经执法监察大队审理完毕后,及时报经政策法规和执法股进行法制审核。

(五)案件会审。经法制审核同意后的案件调查报告,连同卷宗材料及时提交申请局领导进行案件会审。

(六)规范告知。经案件会审后,及时下达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当事人提出异议或听证申请的,要及时组织进行听证,并将听证结果及时提交局领导进行会审。当事人无异议或未提出听证的及时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书面送达或邮政送达等递交当事人。

(七)强制执行。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案件承办人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二)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促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