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事项
1.碍于情面,依法应当立案的不予立案。
2.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不告知相关人员权力义务,不依法制作法律文书,或接受违法相对人的请托,对案件的调查不彻底、有意隐瞒事实。
3.按受违法相对人的请托,不严格审查证据、法律依据,重大案件不进行集体讨论,或对违规行为不处理、从轻、减轻处理。
4.不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而下达处罚决定书,违法相对人没有履行处罚决定书而不申请强制执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书下达的处理决定就予结案,或对相关责任人应依法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没有移送,即予结案。。
二、监管措施
(一)发现线索。群众来访、信访反映的线索,及时组织开展线索核查;符合立案要求的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不符合立案要求的,及时做好回复和政策解答。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真撰写案件调查报告。
(三)案件审理。在案件调查报告撰写完成后,及时申请执法监察大队开展案件审理,重点查看违法主体、违法事实、证据收集等是否全面、规范,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法制审核。案件调查报告经执法监察大队审理完毕后,及时报经政策法规和执法股进行法制审核。
(五)案件会审。经法制审核同意后的案件调查报告,连同卷宗材料及时提交申请局领导进行案件会审。
(六)规范告知。经案件会审后,及时下达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当事人提出异议或听证申请的,要及时组织进行听证,并将听证结果及时提交局领导进行会审。当事人无异议或未提出听证的及时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书面送达或邮政送达等递交当事人。
(七)强制执行。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案件承办人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二)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促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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