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开发区,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审计整改质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涡阳县委审计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审计整改质量的意见
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加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力度,提高审计整改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等有关规定、亳州市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审计整改质量的意见》(亳审委〔2024〕4号)和《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涡政办秘〔2018〕25号),现就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提高审计整改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审计整改政治站位
审计整改是有效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重要一环,加强审计整改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是保障重大政策贯彻落实、维护财经秩序、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与揭示问题“上半篇文章”同样重要,必须一体推进。各部门要从政治高度把审计整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切实增强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审计查出问题全面整改落实到位。
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一)建立审计整改统筹机制。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落实”的审计整改工作体系。县委要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通过召开县委常委会会议、县委审计委员会会议等,及时研究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审计整改提出要求。县人大常委会要强化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推动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部署落实,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听取专项汇报等,每年专题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对审计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对下属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负领导责任。主管部门承担审计整改的监督管理责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审计机关承担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责任,组织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必要时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以后年度审计项目一并实施,重点核实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建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针对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发现具体问题整改任务完成情况下,举一反三,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对系统性、行业性、领域性问题,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深入分析问题原因,深挖问题根源,开展专项整治或出台规范性文件,促进解决背后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制度性漏洞,形成长效机制,推动标本兼治,将审计整改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四)规范审计整改报告机制。上级审计机关查出的涉及县委和县政府的问题,县委和县政府要定期分别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整改结果。对纳入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问题,县政府应组织汇总有关单位的审计整改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作整改情况报告。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汇总有关单位的审计整改结果,向本级和上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被审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审计机关、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整改落实清单和证明材料。
(五)建立审计整改销号验收机制。被审计单位应遵循“钱要全力追回、人要严肃处理、改要坚决到位、治要系统集成”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力度,强化源头治理,深挖问题根源,突出建章立制。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完成后,向审计机关提出销号申请,并提供整改报告及证明材料。审计机关按照整改“见人见事见物、见制度见文号见成效”的标准,重点核查被审计单位组织审计整改、纠正查出问题、落实审计建议、问责有关人员、完善制度机制等情况,对是否整改到位作出评价。
(六)建立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敏感内容外,有关责任单位应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按程序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被审计单位要按规定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有关监督和主管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将追责问责情况向社会公告,推动审计监督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提高审计整改质效。
(七)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审计机关定期调度审计整改工作,采取全面整改、专项整改、重点督办相结合的方式,既把握总体、努力做到全覆盖,又突出重点、以重点问题深入整改引领全面整改推进。开展审计整改“回头看”,多杀“回马枪”,对重大问题盯住不放、一追到底。适时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专项审计调查,促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到位,巩固整改成效。对不重视审计整改工作、整改工作推进缓慢、整改工作质量差的单位,提请县委县政府专题调度,提级督办问题整改情况。
(八)优化审计整改贯通协同机制。强化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县委县政府督查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人大常委会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主管部门等单位的贯通协同,完善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机制,进一步提升审计整改合力。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的审计整改事项、移送的违纪违法问题等,应按职责权限办理,并将处理结果按规定反馈审计机关。
(九)强化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机制。对于存在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整改工作满意度测评结果较差,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等情形的,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约谈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以及屡审屡犯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程序提请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十)完善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机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巡察监督检查重要内容,纳入效能考核、县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针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县人大常委会要把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与人大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紧密结合,作为监督政府优化资源配置的参考。
三、细化实化审计整改标准
(一)明确时间标准。审计机关根据问题性质、历史成因、现实情况、影响因素等,结合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从时间方面对整改标准细化,对审计查出问题按照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3种类型进行分类。
1.立行立改类,指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需完成整改。
2.分阶段整改类,指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1年内需完成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做好整改方案计划,分阶段实施整改工作,并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进展,直至整改完毕。
3.持续整改类,指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1年以上3年以内需完成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做好整改方案计划,长期坚持整改工作,并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进展,直至整改完毕。
(二)明确审计整改责任标准。从责任方面对整改标准进行细化,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主要包括:
1.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对照问题清单,逐项分解任务,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间表等。
2.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好整改落实。
3.主管部门担负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主管领域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
(三)明确审计整改任务标准。从任务方面对整改标准进行细化,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主要包括:
1.需收缴清退资金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及时、足额收缴或清退资金,因收缴清退涉及对象多、范围广、情况复杂等短期内难以筹措或清退的,被审计单位应制定资金收缴或清退计划,且收缴或清退工作按照计划推进。
2.需调整清理账务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或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完成账务调整、清理。
3.预决算编制类问题,被审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强化预决算编制审核,或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和下属单位核算工作和预决算编制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准确编制预决算报表。
4.需规范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机制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采取措施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加强工作监管、制定或修订相关制度并正式印发执行。
5.落实有关政策目标、需推进工作进度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采取措施落实政策要求、完成目标任务、推进工作进度,因客观原因已无法或无需落实原政策要求、完成原目标任务的,应采取必要措施推进工作进度,或经合法程序合理调整政策要求或目标任务。
6.需规范资产处置和使用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采取措施完成资产的处置或权属界定,被违规占用的资产应按程序收回或归还。
7.需消除不良后果和风险隐患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采取措施加强监管,消除不良后果和风险隐患。
8.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采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等方式,并被司法机关受理、裁决或采取相关措施。
9.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问题,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整改措施或进行处理处罚。
10.相关责任人员应予以追责问责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应采取相应纠正、处理处罚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被审计单位无干部管理权限的,应将线索移送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处理。
11.移送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的问题,相关部门受理并出具具体处理结果。
(四)明确审计整改措施标准。从措施方面对整改标准进行细化,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主要包括:
1.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定期督办,确保审计整改落实落细落地。
2.针对普遍性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在整改任务完成情况下,举一反三,主动开展自查自纠。
3.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在整改任务完成情况下,深挖问题根源,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4.被审计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虽然与审计整改标准不尽一致,但合规合法也更符合实际,且达到审计预期成效。
(五)明确审计结果运用标准。从结果运用方面对整改标准进行细化,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主要包括:
1.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审计整改结果公告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整改结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告。
2.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审计机关报告整改结果。
3.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整改结果。
4.针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5.针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报告整改结果。
四、强化审计整改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被审计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安排部署审计整改工作,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把审计整改工作纳入单位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亲自管,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任务落实。审计机关要强化审计质量控制,树牢精准意识,提高审计整改的可操作性。要以精准的问题定性、审计建议和责任划分,为审计整改工作奠定基础。被审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审计整改标准落实整改任务,确保问题改到位、改彻底。
(三)发挥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县委审计委员会、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审计机关与其他执法执纪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做到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分类督办,延伸审计整改链条,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