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宿舍食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言行失范或者仪容着装违反中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教育惩戒
第三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年级部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五条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第三章 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并实施本条例第四条所列教育惩戒:
(一)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旷课(包含考试、早晚自习、午休、自习课、升旗仪式、跑操、其他集体活动等)累计达10节以上的;
(二)测验、考试作弊的(包含作弊的双方学生);
(三)违反学校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如电话手表、平板等)管理规定(予以暂扣,学期结束时交还家长),携带、使用违规物品,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
(四)在校内吸烟、饮酒、多次叫外卖、多次带食物进入教学楼的;
(五)男女同学非正常交往、纠缠异性同学、谈恋爱的;
(六)辱骂、威吓、蓄意制造谣言诽谤同学的;
(七)私接电线、私用电器,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破坏校容校貌的(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故意破坏加倍赔偿);
(八)多次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打闹、打牌、影响其他同学休息,及其他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取消住宿资格)。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并实施本条例第五条所列教育惩戒:
(一)私自或纠集他人下河(湖泊、水库、水渠、池塘等)游泳者;
(二)翻越校园围墙、攀爬宿舍教室阳台栏杆、不经批准私自外出、擅自留宿他人或随意在外留宿的;
(三)参与结伙斗殴,或者动手打人的(凡有校园欺凌行为的从严从重处理,造成伤害的赔偿治疗、医药等费用);
(四)偷窃、诈骗或勒索他人财物的(追回赃款或赔偿损失);
(五)有赌博、流氓行为或者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
(六)通过网络制作、传播不良信息抹黑老师、学校的;
(七)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的(拉帮结派,有目的、有组织的帮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认错态度不好,不接受或逃避教育惩戒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已受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七)嫁祸他人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
(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
(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十)违反两项以上校纪规定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给予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勇于检举揭发他人的;
(四)主动赔偿或承担经济损失的。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中的类似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班级应当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及时调查并上报学生违纪的相关材料,由年级部和学校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研究处理。
材料包括:学生本人对违纪事实的交代材料,学生本人的检讨及保证书,其他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或家长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条例第五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五章 撤销与应用
第十四条 受警告或严重警告纪律处分的学生,经六个月以上考察;受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以上考察,能够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级讨论,年级部提出意见,填写《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报学校核实,经学校批准后撤销。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接受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期间,不得发展入团,不得参与各级各类评优评先。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条例第五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班级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