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强化作风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工作日常规考勤工作制度
(一)工作日内,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单位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能按时到岗的视为迟到;无故提前离岗的视为早退;无故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二)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做好外出事由及去向登记,并在在岗情况公示牌上予以据实标注。
(四)各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据实灵活采用点名、签到等考勤方式,重点考勤工作人员到岗、在岗及履职情况。考勤结果要明确专人保存,考勤结果实行定期统计、定期公示,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作为绩效考核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依据。
二、规范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特殊情况,必须电话向有关领导口头请假,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论处。请假手续交考勤负责人存档备查。
(一)请假
1.请假1天的,由所在股室(大队)主要领导批准;
2. 请假3天以内(含3天,下同)的,经所在股室(队)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局分管领导批准;
3.请假3天以上的,经所在股室(队)主要领导、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4.股室(大队)及其以上职务的,请假需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5.因病请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和检查、化验、医药费等证明及医院出具的建议住院治疗或休息治疗的证明,否则不予审批。
6.遇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重病,需外出陪医、陪院看护等需请事假的,请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人系独生子女的,可适当延长假期。
7.特殊假
(1)婚假:职工结婚可给予3个工作日的婚假。
(2)产假:女职工计划生育顺产可请产假98天;需增加产假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护理假:实行计划生育的,男方可给予护理假10天。
(4)探亲假: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的,给予规定时间的探亲假。
(5)丧假:职工直系亲属(职工本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给予3个工作日的丧假,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给路途假。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需要其料理丧事时,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8、请假人执行假期前,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给所在单位留下通信联络方式,并确保联络畅通。
(二)销假
假期期满,必须向批准单位销假,逾期不销假的按旷工论处。
(三)续假
1、请假人确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未执行完以前,按请假审批规定重新申报审批。续假手续未及时办理,间隔未在岗时间按旷工计算。
2、续假假期结束按上述销假规定销假。
三、假期待遇
(一)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
(4)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机关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比例计发。
2.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津贴补贴(含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津贴补贴总额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不高于基本工资发放比例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5)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2.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4)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三)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
(2)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
(四)特殊假期间工资待遇
享受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工资照发,超过规定的假期按事假对待。
四、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城市管理协管人员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五、工作人员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应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制度与上级机关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机关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