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关于转发《安徽省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5 10:29
信息来源:涡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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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信用办〔2024〕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涡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5日
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省有关单位,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切实解决自然人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难、繁、久”等问题,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安徽省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2月19日
安徽省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试行)
自2023年3月全省实施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以来,已替代传统无违法违规证明150万余份,切实减轻企业和基层部门开具证明的负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将改革范围拓展至自然人等所有主体,实现改革全覆盖。现就推动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4年起,我省自然人在参加评优评先、资格审查、就业任职、入党入伍、政策支持等事项中,通过“信用安徽”网站、“皖事通办”平台等,免费申请获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以下简称信用报告),代替赴多部门办理法院执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管理、安全生产、审计、市场监管、广电、体育、统计、林业、医疗保障、地方金融监管、人防、档案管理、新闻出版、电影、药品监管、税务、气象、地震、消防安全、烟草专卖等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应替尽替”。
二、重点任务
(一)归集完善信用信息。各市、省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量归集、补充完善和实时更新无违法违规证明需核查的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犯罪记录等公共信用信息,2024年2月底前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责任单位:省数据资源局,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成运行查询系统。省发展改革委指导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2024年2月底前上线自然人信用报告查询系统,持续做好运维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供水印版信用报告、真实性验证等服务。根据需要,可在信用报告加盖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公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资源局)
(三)提升公共服务质效。按照公益免费、便捷高效的原则,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提供7×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信用报告服务,供自然人自主选择。自然人可登录“信用安徽”网站、“皖事通办”平台等,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线上下载电子版信用报告;也可通过政务服务窗口、一体化智能自助终端等,线下查询、打印信用报告。认为信息有误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反馈,保障自然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资源局,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
(四)规范部门查询流程。各级政府部门需查询自然人违法违规情况的,取得被查询人同意后,按照全省统一的查询工作公文模板,印制公文向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或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提出查询需求,同时不再要求自然人提供信用报告或无违法违规证明;经查询系统核实后,由提供查询服务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或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印制公文反馈查询结果,不得同时反馈查询结果以外的其他信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
(五)实现平稳有序过渡。2024年5月底前,各级政府部门逐步引导自然人使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不再出具或要求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已经出具和提供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同样具备法律效力。2024年6月起,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全面推行自然人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应替尽替”。(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协调督促。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作用,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方案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依法依规拓展自然人信用报告的适用范围和应用场景,在更多事项中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压实部门职责。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对因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地、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纳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为企优环境季度分析评议、平安建设考核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政法委、省数据资源局,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
(三)积极宣传推广。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组织开展专项培训,确保各级各部门了解工作要求,熟知业务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充分发挥各级主流媒体作用,以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