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高度重视。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新增了一条款作为第五十二条,专门对审计整改工作作出具体要求;2023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与审计揭示问题“上半篇文章”同样重要,必须一体推进。如何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并贯彻执行,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落实、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推动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成为当前摆在各级审计部门面前一项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现就基层审计机关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谈一些看法。
一、当前基层审计机关审计整改工作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工作不够重视,整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是审计整改意愿不强,存在应付整改检查、“蒙混过关”的思想。尤其是对整改难度较大、问题结果后果已经形成的问题,责任单位未完全按照审计提出意见进行整改,整改结果也未严格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导致整改质量不高。例如在财政资金较紧张的地方政府或部门,针对发生较为普遍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对审计提出归还原资金渠道的整改要求,部分被审计单位以财力有限、整改难度太大为由,采取“明一套暗一套”的方式应付审计整改,“临时调账”使帐面上资金表现合规,待整改检查之后仍将资金按违规方式转回。
二是审计整改不深入,主观上存在有意识地进行“避重就轻”的“选择性整改”。究其问题产生原因,是责任单位过分强调客观原因,以各种说辞来推脱整改,没有主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举一反三,导致审计发现的问题被现实情况弱化,造成审计整改结果运用不充分。例如审计查出的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事项未实行招投标、施工时间早于采购时间等方面的问题。由于工程已经完工,采购物品已经使用,客观上不可能再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一般仅表示将完善相关制度,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规范,没有按照审计要求对发生问题的原因追根溯源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整改工作浮于表面。
三是部分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审计整改工作不重视,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没能做到将其纳入议事日程亲自安排部署,未制定细化整改责任清单明确整改责任科室、相关责任人员,对整改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解决流程,造成问题整改责任不清,相互推卸,不能全力支持审计部门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特别在经济责任审计中,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多为“先离后审”,对原离任领导审计时发现的问题,现任负责人往往认为这是前任领导管理留存的问题,抱着“新官不理旧账”的心理,认为整改与否与本人关系不大。
四是整改合力不强,存在责任单位科室间协作不力。有的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主要“经济体检”,索性安排由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审计整改事项。但审计的“经济体检”需要其他职能业务科室提供佐证以评价单位经济运行是否健康良好,而审计问题多是涉及多个部门、事项复杂的问题,需要项目牵头部门承担整改责任,多个部门协作共同推进整改,一般财务部门又很难调动其他同级部门主动性,导致整改进度缓慢、效果不佳。
(二)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督促整改力度不够,整改质效不佳。
一是有的地方政府思想上认为审计整改就是审计部门和涉及部门的事,将审计整改的督促责任转嫁给地方审计部门。对一些情况复杂、难以整改的问题,地方政府没能及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深入推进整改,而审计部门往往难以调动有关部门积极性,整改力度不够。
二是部门主管部门、单位片面认为一些专项审计由下属单位或管理对象具体负责,被审计对象也是下属单位,整改情况也应该由下属单位或管理对象负责,而对主管部门的督促责任“避而不谈”。例如,在对本级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审计整改由被审计企业负责,而其主管部门国资委的督促整改责任往往难以认真履行,对本级国有企业整改的支持力度不大,整改推进缓慢。
(三)基层审计机关跟踪检查整改指导针对性不强,强制性手段有限。
一是基层审计机关人员编制有限,综合业务科(股)室人员力量较为薄弱,很难抓实抓细审计整改工作,导致审计整改具体检查工作一般由审计组自行负责,而审计组通常把工作重心放在审计项目的实施上,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投入精力较少,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出的指导意见针对性不强情况比较普遍。同时,审计人员现场审计时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查深查透,未摸清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提出的审计处理意见没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也是导致审计整改难以有效推动的因素。
二是对被审计单位整改不作为、慢作为的责任追究法规制度和有效的问责机制还不健全,审计机关缺乏强制性与威慑性手段。虽然基层审计机关也出台了《审计整改约谈办法》,在实际运用中,审计部门和多数被审计单位都是平级关系,审计部门出台的约谈办法不如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约谈的效果好,也引不起被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高度重视。有时对一些单位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的现象往往需要借用纪检、组织等部门力量联动协作、合力推进,但相关问责机制尚未健全,实际操作存在一定难度,执行不顺畅。
(四)承办审计移送线索的纪检、司法等部门查处线索不及时,审计震慑作用发挥不充分。
一是审计与纪检、司法等部门的业务性质有所区别,定性同一个违纪违法事件的角度不同。审计部门更加侧重从财经法律法规角度去定性问题,纪检部门更加侧重从履职尽责、责任划分等角度定性问题,司法部门更加侧重从违法犯罪角度定性问题。因而,对审计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纪检、司法等部门会根据自身业务属性的特点进行进一步核查定性,增加了工作量,降低了线索办理效率。
二是纪检、司法部门对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重视不够,办理质量不高、反馈不及时,审计震慑效果未能充分发挥。一方面是移送后常存在因接受移送的部门因其自身工作任务安排有限、职责权限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处理问题线索,办理质量不高。另一方面是缺乏有效沟通,纪检、司法等部门办结问题线索后,未能及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审计部门。
二、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加强审计整改宣传教育,提高被审单位整改意识。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立审计整改工作是维护审计严肃性和政府公信力、提高审计监督实效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成果转化运用、更大程度发挥审计促进治理能力提升的有效途径。审计组在审前调查、审计现场和审计结果出具三个阶段都要积极宣传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帮助被审计单位提高认识,积极主动配合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深入研究和采纳审计提出的建议,切实提高审计整改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审计整改阶段,要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提出的问题是否做到完善责任链条、落实具体责任人,建立部门间整改协调机制,形成闭环整改落实的合力。同时要向被审计单位宣讲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形成强大制度威慑。
(二)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主管部门督促、审计机关跟踪检查、各有关方面协调配合的整改工作机制。
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要定期听取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地方政府要做好统筹协调并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压实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责任。审计机关及时组织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以后年度审计中也要重点关注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重点核实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推进审计监督与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有机结合,形成党委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审计机关督促、各有关方面协调配合的整改工作机制。
(三)提高审计质量,确保审计处理意见、整改要求和建议的科学性及可操作性。
审计机关要继续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审计定性既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也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三个有利于”原则;审计处理意见要依法依规、符合实际且能解决根本问题;审计建议要有前瞻性、可行性。对确属单位自身违反相关法律规章、程序要求造成的问题,要严格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彻底整改到位,并且建立长效机制,避免问题再次发生;对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以审计要情或专报的形式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出台或废除相关规章,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达到整改目的;对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以移送主管部门监督查处,从行业管理的角度统一改进规范;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还可以以督促整改函的形式,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完善。
(四)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强化结果运用。
审计部门应加强与纪委、司法等部门沟通对接,着力推动审计整改协作配合,延伸审计整改链条,形成审计整改闭环管理,有效发挥整改监督合力。要加大问责力度,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问责机制,以问责倒逼尽责。对审计发现涉嫌违法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及时启动问责程序,发挥追责问责的警示作用。要进一步完善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以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和成果共享机制,注重时效性,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