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对象主要包括有哪些?
答:我市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参加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民政部门)组织职业技能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原则是什么?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3.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内容是什么?
答:适应性培训要强化思想政治引领,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安全保密教育,树牢组织纪律意识;宣讲退役政策,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心理调适,促进角色转换;实施职业指导,分析就业创业形势,引导合理就业预期;组织人才测评,提供就业推荐、职业培训项目推介。适应性培训原则上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报到一个月内完成,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
职业技能培训结合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个人意愿、用人单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挖掘优势培训资源,推出一批“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项目。针对有意愿参加长三角跨省异地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关于做好长三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培训时长结合项目实际科学设定,培训课程应在一年内完成。
4.在教育培训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在教育培训方面制定了如下规定:
(1)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2)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3)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4)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5)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6)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7)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5.在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6个方面措施:
一是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纳入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等教育资源,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
二是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规划,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
三是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放宽参加免费培训的时间限制,把现行的退役后一年内可参加一次免费培训,放宽至退役后任意时间段均可参加;放宽参加免费培训的地域限制,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允许跨省异地参加教育培训。
四是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将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纳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和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
五是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鼓励各地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退役军人参加高考和研究生考试享受加分照顾;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六是加强教育培训管理。提出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承训企业和高等院校目录,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确保承训单位的教学水平。加强对承训单位教育培训质量考核,建立激励机制。
6.在支持退役军人就业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从放宽招收条件、拓宽就业渠道、强化就业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在放宽招收条件方面,明确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退役军人,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在拓宽就业渠道方面,一是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各地特别是边疆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二是鼓励企业招用。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三是探索新的就业渠道。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在强化就业服务方面,明确退役军人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优先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同时要求搞好后续扶持,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跟踪退役军人就业情况,并提供必要服务。
7.在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创业是更高层次的就业,对带动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关于
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突出对有创业意愿退
役军人的引导和服务。
一是加强创业培训。各地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要组织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
二是优先提供创业场所。鼓励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有针对性地解决缺场地、缺资金、缺技术等问题,为他们创新创业创造条件。
三是享受金融和税收优惠。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各地可结合实际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税收优惠。
8.退役士兵就业渠道有哪些?
答:省级及以下机关招考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大学生士兵;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工勤技能岗位招聘人员时,拿出不少于20%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岗位条件资格的当年退役士兵;国有企业招聘时,拿出不低于招聘计划10%的指标,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士兵;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公益性岗位,要优先招录退役士兵;鼓励农村籍退役士兵通过法定程序参加村居两委班子选举。(皖政〔2012〕105号)
9.企业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 元。执行期限为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
(皖财税法〔2023〕1004 号)
10.退役士兵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一是强化创业前期保障。放宽创业准入领域,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和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领域,优先向退役士兵创业主体开放;放宽创业资本金登记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业有资本金要求外,退役士兵申办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不受出资数额的限制。投资设立有限公司,除1人有限公司和微型企业外,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超过部分可依法分期缴付;放宽微型企业经营场所要求对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以住宅房屋申请登记注册为经营性用房(经营场所)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准予登记;提供小额担保贷款,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相关证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退役士兵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申请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
二是优先提供创业场所。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三是严格执行减税政策。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4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皖政〔2012〕105号、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皖财税法〔2023〕1004 号)
11.在就业创业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在就业创业方面制定了如下规定:
(1)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4)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6)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加稳边固边等边疆建设工作。
(7)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9)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0)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12.退役军人有哪些就业服务活动?
答:每年上半年,全省统一组织“退役军人就业服务月”活动,适时举办“就业起航”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组织“送政策、送培训、送岗位”进军营活动,开展退役军人就业政策对话会,为有就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提供好职位,为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免费开展创业培训等。
13.退役军人有哪些创业扶持政策?
答:通过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为退役军人免费发行电子创业券,提供能力测评、孵化融资、代理服务、导师指导、创业培训等全方位创业服务。(财社〔2017〕615号)
14.退役军人首次返乡创业有哪些补助?
答:退役军人首次返乡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其中,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2000-3000元再给予一次性补助。(皖人社发〔2019〕25号)
15.小微企业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是什么?
答:对与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皖就〔2020〕6号、省人社厅《关于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延续调整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