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1003176298D/202312-00060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名称: | 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涡阳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3)》的通知 | 文号: | 涡政办〔2023〕17号 |
发文日期: | 2023-12-06 | 发布日期: | 2023-12-08 |
咨询机构: | 涡阳县司法局 | 咨询电话: | 0558-7212413 |
索引号: | 11341621003176298D/202312-00060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名称: | 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涡阳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3)》的通知 |
文号: | 涡政办〔2023〕17号 |
发文日期: | 2023-12-06 |
发布日期: | 2023-12-08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切实为企业、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涡阳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3)》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落实。《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涡阳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2)>的通知》(涡政办〔202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涡阳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3)
2023年12月6日
附件:
涡阳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3)
涡阳县水利局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出具单位 |
备注 |
1 |
取水许可 |
取水单位(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
自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法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2 |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交备案材料 |
具有备案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 |
|
||
涡阳县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出具单位 |
备注 |
1 |
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从业审核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公安机关 |
|
2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审核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公安机关 |
|
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审核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公安机关 |
|
4 |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审核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人民银行 |
|
5 |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审核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产权单位 |
|
6 |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审核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人民银行 |
|
7 |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审核 |
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
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部门 |
|
8 |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从业审核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公安机关 |
|
涡阳县财政局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出具单位 |
备注 |
1 |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
会计工作证明 |
《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
受理人自行提供 |
|
涡阳县民政局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出具单位 |
备注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
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 |
|
3 |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
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 |
|
4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 |
|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出具单位 |
备注 |
1 |
食品销售环节: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
《关于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0]174号)。 |
|
|
2 |
食品销售环节: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
《关于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0]174号)。 |
|
|
3 |
企业开办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经营范围承诺书》《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个人 |
|
4 |
企业变更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经营范围承诺书》《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个人 |
|
5 |
企业注销 |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个人 |
|
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出具单位 |
备注 |
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申请表、承诺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证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规定 |
以告知承诺取得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书承诺书的约定提供相关材料。以告知承诺取得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
|
涡阳县司法局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出具单位 |
备注 |
1 |
公证机构设立核准(初审) |
拟任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0号)第十四条 |
申请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
|
2 |
开办资金证明 |
申请单位出具 |
|||
3 |
办公场所证明 |
申请单位出具 |
|||
4 |
公证机构终止核准(初审) |
公证机构终止报告 |
《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八条 |
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
|
5 |
公证员执业证补发(初审) |
遗失声明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 |
申请人提供 |
|
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出具单位 |
备注 |
1 |
探矿权注销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 |
|
2 |
探矿权变更(扩大勘查范围)登记 |
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材料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3 |
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登记 |
工商部门出具的权属无变化的证明文件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工商部门 |
|
4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 |
|
5 |
采矿权新立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 |
|
6 |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 |
|
7 |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 |
|
8 |
采矿权(采矿权人名称或矿山名称)变更登记 |
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无变化证明或更名后系采矿权人全额投资的子公司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工商或企业主管部门 |
|
9 |
采矿权变更(转让)登记 |
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 |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
10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 |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申请人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
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出具单位 |
备注 |
1 |
施工许可证核发 |
资金到位证明、施工现场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字[2020]59号)第九条 |
无 |
社保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提供承诺书、注明验证方式)。其他材料申请人可自行提供 |
涡阳县农业农村局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出具单位 |
备注 |
1 |
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 |
《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人社局开具 |
|
2 |
自有产权(自有资产)证 |
申请人提供 |
|
||
3 |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公司法人、公司住所等事项许可 |
产权证明 |
《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
4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社保证明 |
《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人社局开具 |
|
5 |
产权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
||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出具单位 |
备注 |
1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变更 。《娱乐经营许可证》 |
无犯罪证明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 |
申请人提供 |
承诺制 |
2 |
营业性演出单位设立、变更。《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演出能力证明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 |
申请人提供 |
录制视频 |
涡阳县教育局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出具单位 |
备注 |
1 |
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合格证明 |
年检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涡阳县教育局 |
|
2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与公安局主动对接 |
|
涡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出具单位 |
备注 |
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
申请人提供 |
|
涡阳县医保局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出具单位 |
备注 |
1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 号) |
公安机关 |
城乡居民医保无此服务事项 |
2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
公安机关 |
|
|
3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工作单位 |
城乡居民医保无此服务事项 |
|
4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结婚证或个人承诺书任选其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
民政部门 |
|
5 |
出生医学证明或个人承诺书任选其一 |
医疗机构 |
|
||
6 |
生育津贴支付 |
结婚证或个人承诺书任选其一 |
民政部门 |
|
|
7 |
岀生医学证明或个人承诺书任选其一 |
疗构医机 |
|
||
涡阳县人社局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出具单位 |
备注 |
1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
所在社居委或村委会出具 |
|
2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所在学校出具 |
|
||
3 |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
公安部门出具 |
|
||
4 |
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
民政部门出具 |
|
||
5 |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
公安部门出具 |
|
6 |
参保人员火化证明 |
民政部门出具 |
|
||
7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八条。 |
公安部门出具 |
|
8 |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职工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
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 |
|
9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
医院出具 |
|
10 |
火化证明 |
民政部门出具 |
|
||
11 |
户籍注销证明 |
公安部门出具 |
|
||
12 |
宣告死亡证明 |
司法部门出具 |
|
||
13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验资机构或银行 |
|
涡阳县公安局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出具单位 |
备注 |
1 |
普通护照补发 |
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情况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提交先关材料:(一)因证 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二)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报失证明或者被盗情况说明。 |
申请人填写后提交 |
|
2 |
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 |
任职证明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朴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3 |
介绍信 |
申请人所在单位岀具 |
|
||
4 |
赴香港事由说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岀具 |
|
||
5 |
赴澳门行程安排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
6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签发 |
委托授权书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本人前往公安机关岀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已满60周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二)未满17周岁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人员代为申请;(三)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四)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被委托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誉本等监护关系证明,代办单位的代办人应当提交单位公函。 |
申请人提供 |
|
7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发 |
委托授权书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本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已满60周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二)未满17周岁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人员代为申请;(三)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四)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被委托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本等监护关系证明,代办单位的代办人应当提交单位公函。 |
申请人提供 |
|
8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换发 |
委托授权书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 发管理工作规范》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本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淸,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已满60周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二)未满17周岁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人员代为申请;(三)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四)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被委托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岀生证明或者户籍誉本等监护关系证明,代办单位的代办人应当提交单位公函。 |
申请人提供 |
|
涡阳县税务局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出具单位 |
备注 |
1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纳税服务规范3.0 |
申请人提供 |
|
2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纳税服务规范3.0 |
申请人提供 |
|
3 |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
纳税服务规范3.0 |
申请人提供 |
|
4 |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纳税服务规范3.0 |
申请人提供 |
|
5 |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纳税服务规范3.0 |
申请人提供 |
|
6 |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纳税服务规范3.0 |
申请人提供 |
|
7 |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申请人提供 |
|
8 |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公共汽电车辆 认定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申请人提供 |
|
9 |
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
专用车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申请人提供 |
|
10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家庭成员信息 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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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家庭唯一生活 用房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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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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