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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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031766694/202005-0010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部门文件】涡阳县财政局 涡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涡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财社〔2020〕113号
发文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05-15
咨询机构: 社保股 咨询电话: 0558-7233563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6210031766694/202005-0010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部门文件】涡阳县财政局 涡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涡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财社〔2020〕113号
发文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05-15
咨询机构: 社保股
咨询电话: 0558-7233563
有效性: 有效
【部门文件】涡阳县财政局 涡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涡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5 09:09 信息来源:涡阳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社〔20201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涡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涡阳县财政局        涡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515

 

涡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 6)、《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皖财社〔2020)68)、《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皖财办〔2020) 80)、《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社〔20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县财政通过年初预算、调整支出结构、动用预备费、盘活存量资金等多渠道筹集安排,用于支持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开发区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积极筹措资金,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对确需调剂的资金项目,由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统筹安排、及时到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严格把关、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进行分配,按照救治人数、承担疫情防控任务量、疫情防控所需设备等因素予以补助,对县级重症救治定点基地医院和疫情防控救治任务艰巨的单位予以倾斜。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患者救治费用补助。确诊或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自付费用由财政给予补助。其中,确诊患者的个人自付费用,中央补助资金负担60%,其余部分由患者就医地同级财政资金负担;疑似患者的个人自付费用,由患者就医地同级财政资金负担,省级财政统筹省以上相关资金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中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院感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每人每天300;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200元。我县援助武汉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一倍。该项支出由中央补助资金负担,补助发放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一次性慰问补助。聚焦一线中的一线,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即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确定的一类一档人员中,连续奋战、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并对其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的医护防疫人员,在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基础上,再给予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慰问补助。该项支出由同级财政从省财政拨付的疫情防控补助资金中列支,补助发放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支出。根据医疗卫生机构隶属关系,主要由同级财政资金负担。中央和省级视情给予补助。

()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以及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确需支出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采取先预拨后据实结算的方式,多扣少补。

对财政部门和县属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位。对各镇、街道、开发区的补助资金,县财政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各镇、街道、开发区在收到补助资金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

应急时,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协调人民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等,开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级将根据有关规定与各部门适时结算。 

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按政策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对应列支相应层级的补助资金,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使用补助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同时,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也要避免浪费。

    第八条 补助资金执行期间,卫生健康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对补助资金进行绩效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于偏离绩效的项目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县财政局对补助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九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核算,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各项物资出入库管理等规章制度,及时登记患者救治医疗费用、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和一次性慰问补助发放、疫情防控相关设备采购等台账,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并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财政、卫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或同级监委进行行政问责,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