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保2023年度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内容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省对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对象每人每年提高24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月13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的对象每人每年提高240元。
农村奖励扶助对象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上年度死亡以及其他情形变更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及时退出奖励扶助制度。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
在国家提倡生育一孩政策期间,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特别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子女伤残每人每月460元、子女死亡每人每月590元;省级对子女伤残每人每月提高到620元、子女死亡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市级对独生子女死亡对象每人每月增发1000元。
特别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特别扶助金。上年度死亡以及其他情形变更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
2012年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含三级)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6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39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520元的扶助金;县财政对三级并发症每人每月增发40元、二级并发症每人每月增发10元。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⑴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且同时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⑵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待政策。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和农村双女父母,不再适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二)资格确认基本程序、进度和要求
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每年集中进行资格确认。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摸底调查
(1)村级调查摸底。在广泛宣传,群众知晓的基础上,村级计生专干逐村逐户对新增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进行调查摸底。
2.本人申报
(2)填写申报表。凡符合计划生育扶助条件,并要求进入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由村(社区)计生专干协助填写对应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申请表》和《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村级评议
(3)群众民主评议。召开村(社区)居民代表、村(社区)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邀请熟悉情况的知情人、“五老”会员参加,对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逐人逐项进行评议,如实在《评议表》上记录评议内容、过程及结果。
(4)第一榜公示。村(社区)两委根据群众评议结果,讨论提出拟上报扶助对象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在村(社区)公开栏和自然村(小区)人群集中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10天。特别扶助对象不公示。
(5)向乡(镇)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社区)负责重新调查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公示无异议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申请表》、《评议表》报送镇(街道)计生办。
4.镇级初审
(6)镇级走访调查。由两名以上镇(街道)干部和计生办工作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同时,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向其他人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与申请人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如实在《审核表》上记录。
(7)第二榜公示。镇(街道)组成审核组,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上报人员名单。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分别在镇(街道)及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自然村(小区)张榜公示10天,镇(街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特别扶助对象不公示。
(8)向县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镇(街道)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申报表》连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惠农“一卡通”复印件、《申请表》《评议表》《审核表》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一人一卷装订成册,报送县卫生健康委。
5.县级确认
(9)县级全面复核。县卫生健康委组织人员对镇(街道)上报的扶助对象进行全员复查审核,同时对村级评议和镇级初审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审核表》上记录。特别扶助对象的县级确认可与镇级同时进行。
(10)第三榜公示。将审核通过的扶助对象名单反馈给所在镇(街道)计生办,分别在镇(街道)、村(社区)、自然村(小区)张榜公示10天,或通过网络、电视等多种途径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扶助对象县级确认结果可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11)审批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卫生计生委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县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其中两份《申报表》反馈给镇(街道)、村(社区)。本年度新增扶助对象由县卫生计生委下文确认。
6.年审和回头看
(12)村级回访。1月10日之前村(社区)对上一年度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逐户上门回访,在《年审表》中登记年审结果,并且扶助对象和村回访人员分别签名。
(13)镇级复核。1月30日之前,镇(街道)对上一年度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年审结果逐户上门复核。上年度扶助对象死亡和因其他情形变更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分类填写《退出审批表》(一式两份),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社区)、自然村(小区)分别公示10天以上,《退出审批表》报送县卫生计生委。
(14)县级评估。县卫生健康委在复核新增扶助对象同时,对镇(街道)年审和回头看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年审和回头看工作不到位的要组织人员重新审查。
7.信息录入
(15)个案信息录入和变更。县卫生健康委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国家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生成下载本年度《花名册》。奖扶扩面新增对象录入省奖励扶助目标人群信息管理系统。
8.信息报送
(16)数据报送。县卫生健康委向市卫生健康委和县财政局报送当年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
9.档案整理
(17)归档保存。县卫生健康委将新确认的扶助对象个人档案装订整齐,妥善存档,并返还给镇(街道)计生办两份《申报表》和一份《退出审批表》。县、镇、村每年对计划生育扶助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进行整理归类,分年度保存。
10.资金发放
(18)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资金预算和申请上级资金,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县级配套资金和资金监管,镇(街道)计生办和财政所负责登记和注册扶助对象的银行账号,待专项资金到位后通过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资金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
计划生育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卫生健康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1.奖励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与省财政按8:2承担,其中,省对只生一女孩对象增加240元的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2.特别扶助。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与省财政按5:5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失独家庭、计划生育手术人员增发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扶助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按照“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
扶助资金依托金融服务代为发放,由县财政局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农村和城镇地区均纳入安徽惠农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发放系统,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并在“一卡通”存折注明“计生奖扶、计生特扶”字样。奖励扶助金以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四、监督机制
(一)实行四权分离。计划生育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监督运行机制。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及时对扶助对象的申报和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建立、数据汇总分析和信息反馈等进行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及时对资金预决算、专户管理、资金拨付和封闭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监督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及时对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强化社会监督。计划生育扶助制度的社会监督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代理发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对扶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县卫生健康委、镇(街道)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在社会上公开,指定专人受理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举报,为群众的咨询和查询提供服务。县、镇(街道)将计划生育扶助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群众评议行风建设活动,及时了解群众意见,让广大群众对工作开展情况公开进行评价。
五、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计划生育扶助制度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卫生健康委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县卫生健康委由人口家庭股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扶助制度实施工作。
(二)严格兑现奖惩
计划生育扶助制度落实情况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从组织实施、政策宣传、资格确认与信息管理、资金管理与发放、实施效果等方面确定若干项评估指标。
(三)统一政策口径
实施计划生育扶助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各镇(街道)计划生育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要及时报告县卫生健康委和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