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高公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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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5744132261/202310-00087 组配分类: 本级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高公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做好高公镇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文号: 高政〔2023〕38号
发文日期: 2023-10-18 发布日期: 2023-10-18
咨询机构: 社保所 咨询电话: 0558-7330002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6215744132261/202310-00087
组配分类: 本级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高公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做好高公镇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文号: 高政〔2023〕38号
发文日期: 2023-10-18
发布日期: 2023-10-18
咨询机构: 社保所
咨询电话: 0558-733000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做好高公镇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8 21:02 信息来源:涡阳县高公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为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征缴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亳医办〔2023〕39号)文件精神,经会议研究,现就做好我镇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标准

(一) 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享受待遇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鉴于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参保缴费期可延长至2024年2月底。

(二) 2024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40元。

(三)本县范围内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已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医保又在异地参加职工或居民医保的,在异地享受基本医保报销后,本县不予再次报销。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一)自主缴费人群

1.涡阳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无固定职业长期居住在我县的外来人员(包括非本地户籍的在校中小学生)。全面放开居民医保参保户籍限制,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2.我县在校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应随家长一起参保。

3.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救助对象,以及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继续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缴费政策,由新生儿监护人按照规定在新生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参保缴费手续,参保后可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出生后超过3个月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二)低收入人群缴费标准

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32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60元),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30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80元),监测对象按50%资助(个人缴费190元),其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确保救助对象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三、参保登记与征缴方式

(一)参保登记

全面放开居民医保参保户籍限制,实行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的参保方式。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实行属地管理,确保城乡居民参保范围全覆盖,杜绝重复参保。

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人口流动、上学等原因,造成户籍地与居住地(暂住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含中、小学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户籍地或居住地(暂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征缴方式

为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继续沿用“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税务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代征”等方式,其宣传组织发动、征缴方式、征收流程等做法原则上保持不变。

缴费人可注册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亳州分厅”、“皖事通”APP、微信、支付宝等渠道自行办理参保缴费业务;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到乡镇、村设立的网上办事代办点,申请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通过“亳州医保微信公众号”“亳州 市城乡居民保险征缴平台”“安徽省政务 服务网亳州分厅”“皖事 通”APP为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收缴参保资金的同时,要明确专人负责参保居民信息录入、核对工作,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项项准确,确保参保居民自2024年1月1日起能够及时享受到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避免因参保信息错登、漏登让参保居民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四、退费相关规定

(一)普通参保群众。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参保人制度内重复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或跨制度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可申请退回重复缴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不再受理申请。

(二)动态新增代缴困难群众。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动态新增的代缴困难群众如已缴费,可申请退还政府代缴部分费用。征缴期内已自行缴费,但进入待遇享受期后才认定的困难群众,不再追溯退费。

(三)死亡人员。如参保群众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已死亡,可申请退费,同时在医保系统中停止参保关系。

五、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主体。各社区(村)负责本社区(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的各项工作。

2、夯实信息维护。各社区(村)网上办事代办点,在完成每户参保缴费时要现场核对人员信息并修改变更维护。确保信息要素完整(包括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与户主关系、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完整准确。

3、做好资料上报。征缴结束后,各社区(村)整理好缴费花名册,一份留存,一份加盖公章后报镇社保所备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涉及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各村(社区)、镇直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任务,迅速安排部署。成立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广泛动员,强化措施,集中力量,扎实推进,确保圆满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征缴工作任务。

政策咨询部门:社保所   联系电话:0558-7330002


                                                                                                         高公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