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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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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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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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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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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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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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安徽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及相关管理要求,落实停车设施新建配建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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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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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住宅小区按不低于1∶1.2标准配建。推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按照城市停车设施相关规划要求,中心城区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增建一定比例公共停车泊位;新建医院、商场、学校等公共建筑按规范配建公共停车泊位;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先在公交枢纽站规划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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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县自规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国投集团、属地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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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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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和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改造新增一批城市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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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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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和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利用城中村空闲地、短期内无开发项目的已征空闲地、边角地、已有城市广场、车站码头、公园绿地、学校、医院等重点区域,中小学校操场和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改造建设公共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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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自规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教育局、县人防办、县国投集团、属地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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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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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停车资源,盘活新增一批城市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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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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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公共建筑、单位、小区等停车场推行“错时开放”,引导公共建筑、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停车泊位晚间对外开放,居住小区的停车泊位白天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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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配合单位: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住房发展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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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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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路内公共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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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进招标库,7月初开始施划,8月中旬完成施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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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考虑路牙石以上,城市活动和交通通行,在确保车行步行、公交设施空间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布设路内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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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自规局、县国投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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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考虑路牙石以下,城市活动和交通通行,在确保车行步行、公交设施空间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布设路内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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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县自规局、县国投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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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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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智慧停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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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前完成项目招标,8月中旬完成项目建设手续,10月底完成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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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建立县区统一的城市智能停车基础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良性互动,细化停车分区管理,鼓励错时共享停车,进行停车诱导,推进共享利用,实现无感收费,有效提升停车周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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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数据局、县
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发
改委、县国投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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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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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停车管理机制,理顺城市公共停车收费价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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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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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价格杠杆及时疏导停车供需矛盾,实行“分区、分类、分时”等差别化停车收费机制。规范路内停车收费管理。加大停车设施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引导居民合理停车行为,促进停车资源的进一步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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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县发改委
配合单位:县市场局、县公安局、县国投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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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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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停车场充电设施,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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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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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加强在商场、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和交通枢纽等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并逐步扩大设置比例,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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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县发改委
配合单位:县经信局、县卫健委、县教育局、县国投集团、县金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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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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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停车场多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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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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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可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大力推进停车场建筑光伏一体化发展,利用可再生能源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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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县自规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市场局、县国投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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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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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土地分层开发建设
停车设施实施细则,支
持采用长期租赁、先租
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
供应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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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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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枢纽配套的公共停车设 施、驻车换乘停车设施等,按划拨方式供地;其他公共停车 设施,采取招标、拍卖、挂牌、 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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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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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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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资本采取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
市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
设和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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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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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区域统筹、整体打包停车设施资源,发挥规模优势开展社会化合作,统一组织建设运营。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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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国投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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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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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财政资金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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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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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支持符合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城市停车场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专项资金,结合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绩效评价,对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采用贴息或奖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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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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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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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
参与设施建设、装备研
发、产品供应、设施维
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
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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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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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在规划、立项、招投标、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审批程序,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 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对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室外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按照特种设备进行报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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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县城市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公共资源管理中心、县自规局、县市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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