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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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031766694/202304-0004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部门文件】涡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涡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财资〔2023〕91号
发文日期: 2023-04-25 发布日期: 2023-04-25
咨询机构: 国资办 咨询电话: 0558-7233559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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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部门文件】涡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涡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财资〔2023〕91号
发文日期: 2023-04-25
发布日期: 2023-04-25
咨询机构: 国资办
咨询电话: 0558-7233559
有效性: 有效
【部门文件】涡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涡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5 00:00 信息来源:涡阳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我们制定了《涡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4月23日


涡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亳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国资【2018】1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一)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上下级或同级之间调拨;

2.跨部门、跨地区和跨级次的资产划转;

3.因分立、合并、撤销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5.经省、市、县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

6.对外捐赠。

(二)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的核销。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县财政局按以下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一)货币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

(二)单笔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的核销;

(三)单项固定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

(四)县财政局认为应该报县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由县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 县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部门本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一)单笔在2万元以下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的核销审批;

(二)单项固定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审批。

第八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授权所属下一级部门的审批权限,并将相关材料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进行财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也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履行内部申报程序,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形成单位申报意见,附送相关材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也不得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应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涡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批。

(三)审批。县财政局对主管部门转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重大资产处置由由县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批。

(四)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县财政局的批复,对属于《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县财政局备案。对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报县财政局备案。

(五)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县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六)调账。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可参照前款程序办理。主管部门应在年底将批复文件集中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提交处置申请时,除须提供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涡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资产价值凭证(如购买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加盖公章的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以及固定资产产权证明外,根据不同情况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无偿划转

1.无偿划转协议;

2.无偿划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3.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处置资产的,须提供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

4.其他相关资料。

(二)转让、置换

1.资产转让方案或置换协议;

2.申报资产置换时需提供对方单位及置入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

3.转让、置换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4.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损、报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行政事业单位关于报损、报废资产情况,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形成情况的专题说明;

2.报损、报废资产价值清单,股权(或债权)投资凭证;

3.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证明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和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

6.无形资产损失需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已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等;

7.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将取得处置收入上缴县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经审批,可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技术改造以及维护等。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对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建立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检查制度,制止资产处置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核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