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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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21564956921M/202203-00026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规定》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3-09 发布日期: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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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规定》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3-09
发布日期: 2022-03-09
关于印发《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9 15:30 信息来源: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建财〔2022〕1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亳芜园区规划建设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规定》已经 2022年2月24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8日

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规定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及各级党政部门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细则》、省住建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工作暂行办法》、亳州市委办市政办《亳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结合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条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主要负责同志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同志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增强各级领导班子及统计人员统计法治意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将《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深入学习领会中央、省、市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文件和统计法律法规。加强对统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统计业务培训内容必须包含统计法律法规知识且培训学时不得少于2学时。
第五条提升统计人员业务能力,推进统计队伍建设。加强对统计人员业务培训,统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每年度不少于1次。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部门职能,配齐配强统计人员,保障统计队伍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的延续性。
第六条加强源头数据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口径、计算方法。督促调查对象规范设置统计台账,确保数出有据。
第七条强化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做好主要指标基础数据和关联数据合理性、平衡性、协调性审核。加强与同级统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数据的比对,提高统计数据准确性。
第八条明确统计数据报送主体。按照城乡建设行业统计数据涉及的相关部门,确定报送主体,并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数据。
第九条统计数据严格按程序报送。规范统计报表报送流程,填报人员、统计机构负责人、分管业务负责人对填报、审核、签署的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规范统计数据发布。加强对外提供数据管理,数据发布应统一出口,未经审定数据不得对外发布。任何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认定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