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二)坚持集体决策,凡涉及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不得以局长办公会、专题会、碰头会等形式代替;
(三)坚持民主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涉及“三重一大”决策要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党政领导班子和下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本部门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调整;
(三)本部门内部重大改革方案措施,涉及本部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涉及本部门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和修改等;
(四)需要下发或颁布的有关全局性的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
(五)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事项,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及股室和下属单位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七)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交流、考核、解聘、表彰、奖励、处分和后备干部人选等事项。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包括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较大工程和实施项目、改造等;
(二)重要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本部门宣传等重大活动和庆祝活动;
(三)办公场所的装修改造;
(四)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
(二)大宗办公设备、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的购置和处置方案;
(三)重大活动及重大会议经费开支;
(四)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规则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党委(党组)或行政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并说明情况。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
第十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二条 会议决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应及时传达到广大干部职工。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领导集体研究“三重一大”问题,须严格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一)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二)会前协调。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临时动议,议题须在相关领导集体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
(三)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上会材料包括两个部分,即议题本身和相关论证材料。论证材料包括通过调查、考察、考核、测评、分析等过程所形成的论证报告、考察结论、调查报告等材料。只有议题没有论证材料的,视为上会材料不全,不得进入议事程序,待补齐后方可集体议事。
(四)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五)出席人员。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缺席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六)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分管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并安排足够时间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对有关决策建议,班子成员应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必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发表自己的意见。
(七)逐项表决。会议讨论意见较为一致时,即可进入表决程序实行逐项表决。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表决应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记名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记名表决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未到会领导成员书面意见不计票,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提供齐备材料的,与会人员表决可以材料不齐为由宣布弃权,弃权理由要求记入会议原始记录。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
(八)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纪要形成后发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会议记录必须要有专人专本记录。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四条 经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十五条 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或者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但在集体未改变原决策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六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七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班子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十八条 局(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 局(下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本部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集体、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本部门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八)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九)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决策违规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内容,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