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联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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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91341600852101215T/202505-00025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涡阳县联通公司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中国联通涡阳县分公司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22 发布日期: 2025-05-22
索引号: 91341600852101215T/202505-00025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涡阳县联通公司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中国联通涡阳县分公司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22
发布日期: 2025-05-22
中国联通涡阳县分公司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5-05-22 09:06 信息来源:涡阳县联通公司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涡阳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涡阳联通”)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提高涡阳联通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涡阳联通工作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涡阳联通出台的与服务对象密切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措施;

    (三)涡阳联通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涡阳联通重大政务活动和组织开展或承办的重大活动;

    (五)涡阳联通工作人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信息公开网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涡阳联通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涡阳联通政务公开工作部门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涡阳联通政务公开工作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条 收到申请后,政务公开工作部门应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要的信息;
    (三)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要的信息;
    (六)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涡阳联通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八)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九)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涡阳联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涡阳联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涡阳联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涡阳联通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涡阳联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受理部门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涡阳联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省、市、县统一要求,负责编制和公开涡阳联通的政府信息目录。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提出意见交涡阳联通政务公开小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 涡阳联通政府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涡阳联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