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董金平:日前,我县出台了《涡阳县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不动产转移登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有关重点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制定的背景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皖自然资〔2020〕157号)相继出台。根据自然资源部、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的文件精神,为妥善解决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制定了《亳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亳自然资规函〔2022〕11号)。在这种情况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涡阳县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不动产转移登记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起草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3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皖自然资〔2020〕157号)《亳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亳自然资规函〔2022〕11号)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暂行办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妥善解决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解决问题、依法合规”的原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拟定了《涡阳县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不动产转移登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充分征求了涡阳县县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各部门意见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整合完善后,形成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暂行办法》经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11条。
第一条明确了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明确了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形;
第三条明确了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其所占用权益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第四条明确了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处置程序;
第五条明确了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时缴纳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第六条明确了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记载的土地用途和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与房产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不一致时得到处置标准;
第八条明确了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的材料依据;
第九条明确了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的不适用情况。
五、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流程
(一)登记申请。申请人凭房屋转让协议、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到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二)核实面积。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同房产测绘机构核实申请人申请转移房屋面积和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出具图纸。
(三)核定出让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权益开发利用股根据申请人提供资料核算应缴出让金数额。
(四)签订协议。报经县政府审批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五)缴纳税费。自然资源权益开发利用股根据签订协议内容向税务部门开具税源信息单,由税务局负责收取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相关税费。
(六)办理登记。申请人凭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出让金票据及完税凭证到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领取证书。
六、亮点部分
(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由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收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定。核定后通知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依照协议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出让日期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之日起,出让年限统一为40年。
(二)收取土地出让金标准。按拟出让土地所在级别现行基准地价结合应分摊面积计算缴纳。
补交土地出让金=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基准地价×50%。
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上市房屋建筑面积÷该栋楼总建筑面积×该栋楼楼基座占地面积。
该宗地现行基准地价是指非住宅房屋依法批准所占土地用途的现行基准地价。
分摊土地时,只对划拨土地内该栋楼楼基座所占土地面积进行分摊。对于宗地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不进行面积分摊。
七、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董金平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8-7217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