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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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03176327Q/202204-0001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部门文件】中共涡阳县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印发《涡阳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防未病”预警提示单》的通知 文号: 涡审委发〔2022〕2号
发文日期: 2022-04-26 发布日期: 2022-04-26
咨询机构: 县审计局 咨询电话: 05587212604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621003176327Q/202204-0001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部门文件】中共涡阳县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印发《涡阳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防未病”预警提示单》的通知
文号: 涡审委发〔2022〕2号
发文日期: 2022-04-26
发布日期: 2022-04-26
咨询机构: 县审计局
咨询电话: 05587212604
有效性: 有效
【部门文件】中共涡阳县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印发《涡阳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防未病”预警提示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6 10:01 信息来源:涡阳县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街道)、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中共亳州市审计委员会关于印发的《亳州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防未病”预警提示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探索创新审计监督方式,深入开展研究型审计,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作用,中共涡阳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涡阳县审计局编制了《涡阳县直单位、镇(街道、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防未病”预警提示单》《涡阳县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防未病”预警提示单》及《审计案例》请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对照开展自查自纠,于5月16日前将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报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

    联系人:黄建华,联系电话:13505678699,邮箱:gyxsjj7212604@163.com。

 

附件:1.《涡阳县直单位、镇(街道、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防未病”预警提示单》

2.《涡阳县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

“防未病”预警提示单》

3.《审计案例》

4.《自查自纠问题整改情况表》

 

 

                  中共涡阳县委审计委员会    

                   2022年4月26       

 

 

 

 

 

 

中共涡阳县委审计委员会        2022年4月26日印发


涡阳县直单位、镇(街道、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防未病”预警提示单

序号

问题主要类型

问题表现形式

参考法律法规

预防措施

1

一、贯彻执行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部门事业发展方面

(一)重大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

1.中央及省、市、县任务未完成或未按时完成。

2.未按省、市、县工作要求及时制定相关制度、工作标准。

3.未落实、推动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议的有关要求。

4.自行改变市、县政府批准的政策及事项。

中央、省、市、县下发的各级任务文件。

针对中央、省、市、县部署的重点工作,进一步落实、落细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各项督促检查工作进行精细化管理,确保重要工作按时推进、实现目标、保质完成。

2

一、贯彻执行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部门事业发展方面

(二)目标任务未完成。



5.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
6.业务监督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
7.网上审批等优化服务政策落实不到位。
8.产业政策落实不到位。
9.项目监管不到位。
10.质保金、保证金清退不及时。
11.超标准留取质保金、保证金。
12.未制定所属企业工资改革实施办法。
13.应退未退政府性基金。
1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15.个别政务信息应公开未公开。

1.《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5〕79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4〕37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7.《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19号)。

深化对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的理解,确保部门重大经济决策制定更加科学合理,执行更加坚决有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部门在维护市场稳定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压舱石”、“助推器”作用。

3

二、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制定、执行和效果方面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不健全或未按制度执行。

16.未建立重大经济决策规则、议事规则、“三重一大”等管理制度。

17.重大事项决策、大额资金使用未按规定经集体讨论。

18.未落实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制度。

19.违规决策自行扩大履职保证金发放范围。

20.违规决策购置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浪费。

1.“三重一大”规定有关要求。

2.《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

3.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市直单位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亳纪发〔2013〕8号)。

加强“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管理,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4

三、财政财务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面

(四)预算编制和执行不规范。

21.预算编制不完整,部分收入和支出未纳入预算。
22.预算编制不规范,表现在预算编报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承担单位、在项目支出中编报基本支出预算等。
23.预算编制不科学,表现在未充分预计结转资金仍申请预算、项目未经充分论证即纳入预算支出后无法实施,导致财政资金大量闲置。
24.编制虚假项目或重复申报项目,套取财政资金。
25.故意隐瞒或少编列预算收入和支出。
26.不批复或未按规定的时间、预算级次、项目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27.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基建工程或发放职工福利等。
28.违规对外出借财政资金。
29.虚列支出(虚假合同、虚假票据)套取财政资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5.《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71号)。
6.《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7年财政部第90号令)。
7.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亳政〔2015〕42号)。
8.《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9.《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按照预算编制科学化、精细化和过“紧日子”要求,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科学性、准确性,从严从紧编制预算,强化预算刚性约束,维护预算执行严肃性,盘活结存结余沉淀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4

三、财政财务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面

(四)预算编制和执行不规范

30.扩大开支范围,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31.以年底突击花钱、以拨代支或未按项目进度付款的方式提高预算执行率。

32.未及时清理结转结余资金。

33.决算报表内容不真实,决算数与实际支出数不符。

34.部分支出未纳入决算管理。

35.部门预决算未在财政部批复后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开。

36.未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评价。

10.《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1.财政部《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财库〔2013〕209号)。

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按照预算编制科学化、精细化和过“紧日子”要求,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科学性、准确性,从严从紧编制预算,强化预算刚性约束,维护预算执行严肃性,盘活结存结余沉淀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5

三、财政财务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面

(五)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不到位。

37.违反规定多征、减征、免征、缓征、提前征收非税收入。

38.违规扩大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

39.擅自提高或降低非税收入的征收标准。

40.违反规定,在征收期限内应收未收,或在征收期限到期后继续收取非税收入。

41.隐瞒、滞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

1.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

2.《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4.《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征收非税收入,及时收取并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定期核对帐务,确保收入的完整性。

6

三、财政财务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面

(六)“三公”经费管理使用不规范。

42.未按年初确定的比例压缩“三公”经费预算。
43.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三公”经费。
44.向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或摊派“三公”经费。
45.违规在其他项目支出中列支“三公”经费。
46.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公务接待费。
47.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不健全。
48.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履行不严格。
49.公务接待活动违规提供接待用酒。
50.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51.虚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骗取财政资金。
52.违规为租赁车辆报销维修费。
53.未执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
54.未按规定处置公务用车。
55.车辆资产账实不符、存在账外车辆。

1.《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亳办明电〔2013〕148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通知》(财公〔2016〕62号)。
5.《亳州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列支,进一步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公车运行使用和预算管理。

7

三、财政财务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面

(七)财务核算支出管理不严格。

5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57.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58.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59.违规设置“小金库”。

60.资产、资金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

61.账务处理不准确,造成财务报表数据不实。

62.财务核算不完整,漏记收入和负债。

63.往来款项长期不清理。

64.无依据支付劳务费。

65.超范围、超标准、重复报销差旅费。

66.多支付、提前支付业务费用。

67.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68.混用项目经费。

69.未按规定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70.部分财务支出手续不完善。

71.部分公务支出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7年财政部第90号令)。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公〔2014〕85号)。

5.《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亳州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预〔2015〕158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7.亳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预〔2012〕548号)。

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有关制度核算和处理财务收支,加大往来款项清理力度,定期核查未达帐项和异常余额科目,确保帐务处理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及时清退代收费用,依规处理代管款项,加强经费支出管理,严禁侵占、挪用,列支无关支出。

8

三、财政财务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面

(八)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不到位。

72.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存在项目质量不合格问题。

73.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不健全,表现在未按规定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未建立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制度。

74.预算绩效目标设定不科学不合理,表现在目标设定不完整、不够合理可行、不细化、评价标准不合理。

75.预期绩效目标未完成。

76.未开展绩效考评或开展率低。

77.预算绩效自评结果不真实、不准确。

78.选择的第三方机构不具备相关条件,评价工作不够专业独立。

79.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结果未得到有效应用。

80.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

1.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财办〔2019〕16号)。

2.财政部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3.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

4.《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预〔2015〕158号)。

5.《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6〕218号)。

切实加强各类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围绕部门和单位职责,科学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细化分配管理举措,加强绩效运行监控,规范绩效管理评价,从数量、质量、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资金使用效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推动专项资金使用提质增效。

9

(九)机构编制管理不到位。

81.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

82.部分人员调离后未及时办理出编手续。

83.长期借用工作人员未履行手续。

1.《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2.《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7号令)。

3.《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51号)。

严格按照编制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配备使用工作人员,规范人事工作。

10

四、部门业务方面

(十)稳就业工作开展不扎实。

84.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

85.虚假开展就业培训,骗取就业补助资金。

86.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不规范,存在闲置、挪用情况。

87.向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就业补助资金。

88.违规为财政供养人员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

89.未及时设立和补充创业担保基金。

90.就业培训对象不符合要求。

91.虚假申报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

92.违规发放失业保险金。

1.《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54号)。

2.《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4.《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187号)。

5.《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统筹投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训基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皖发改就业〔2017〕8号)。

6.《“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农科教发〔2017〕2号)。

7.《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皖科〔2018〕1号)。

严格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要求使用创业担保贷款资金,严肃查处骗取套取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审核把关,严禁向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做好重点就业群体就业保障,严格按照政策要求使用资金,严肃查处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11

四、部门业务方面

(十一)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

 

 

93.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未及时使用。

94.向已死亡人员等不符合条件人群发放社会兜底保障救助资金、养老保险金、特困供养补助金等。

95.违规报销医疗费用。

96.远程医疗设备利用率低,与乡镇卫生院远程医疗联通率低。

97.部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不真实。

98.“智医助理”建设目标未能如期实现。

99.超标准收取医疗费用。

100.个别医院存在过度医疗。

101.重复享受养老保险金。

1.《安徽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社〔2020〕455号)。

2.《关于印发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扶贫发〔2019〕45号)。

3.《关于印发<亳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的通知》(民社救字〔2020〕3号)。

4.《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9〕56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39号)。

6.《关于印发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通知》(亳医保〔2019〕40号)。

7.《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

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

严格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大审核把关力度,严肃查处骗取套取社会保障资金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公共卫生管理体系,完善远程医疗收费和报销政策,严格按照医疗服务费用标准收取医疗服务费用,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2

四、部门业务方面

(十二)教育事业工作发展不规范。

 

102.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下达不及时。

103.擅自扩大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出范围,违规将资金用于职工体检、购买教师健身活动器材等支出。

104.未足额分配民办学校学生补助资金。

105.未及时拨付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

106.未及时下达学生资助补助经费。

107.学生资助补助资金支付率低,未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108.学生奖助资金提取比率低于规定标准。

109.代管教材费结算未按规定据实结算。

110.民办学校审批不严格、监管不到位。

111.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支付率低。

112.违规分配使用校舍维修改造资金。

113.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不规范,存在项目建设缓慢等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

5.《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2021〕9号)。

6.《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

7.《关于编制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省级以上专项资金2021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皖教秘〔2021〕72号)。

8.《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皖财教〔2020〕176号)。

9.《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7〕713号)。

加强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科学规划项目计划,以消除校舍隐患、确保校舍安全为首要任务。规范教育项目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工程建设过程的违规违法行为,严禁将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使用。加强教学装备管理,杜绝违规分配教学设备行为再次发生,加大教学设备的更新维护,提高使用率,提升教学水平。

13

四、部门业务方面

(十三)乡村振兴工作有待加强。

114.“四好农村路”建后管养落实不到位。

115.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数据不实。

116.扶贫资产管理不到位,存在资产闲置、设施不完善、未进行移交等情况,未能实现资源变资产。

117.村集体经济发展扶持资金效益不佳。

118.虚报冒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119.超范围发放涉农补贴。

120.涉农补贴发放不到位。

121.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进展缓慢或未发生效益。

122.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闲置或被挪用。

123.农村污水处理厂等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不规范,运行效果不佳。

1.《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2.《关于全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亳发〔2018〕22号)。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4.《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0〕10号)。

5.《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9号)。

7.《亳州市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亳办发〔2018〕18号)。

严格按照“四好农村路”建设标准,消除安全隐患,做好日常养护工作,逐步取消制约农村发展的交通瓶颈。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将资源变资产,扩大集体经济收入,助力乡村振兴。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涉农资金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14

四、部门业务方面

(十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管理不严格。

124.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未达到目标要求。
125.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超标,甚至瞒报排放。
126.突破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浓度、总量等排放废水。
127.固体废物处置不合规,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128.部分河流水质不达标。
129.部分黑臭水体治理效果不佳。
130.部分企业污水和粉尘直排。
131.上级交办的部分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彻底,生态环境问题仍时有发生。
132.水资源保护不力,存在无证取水、无计划取水、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不到位等情况。
133.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

1.《安徽省关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关于扎实推进绿色发展着力加强生态亳州建设实施方案》。
3.《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
4.《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24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
7.《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
8.《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保护,确保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有效落实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责任,加强污水治理工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要求,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大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力度,加强国家公益林保护,及时补种公益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5

四、部门业务方面

(十五)公检法部门业务工作管理不到位。

 

134.涉案财物、罚没物品等未能及时处置。

135.涉案款管理不规范,存在涉案款处置不及时问题。

136.诉讼费退费不及时,大量诉讼费应退未退。

137.执行款清理处置不及时,已结案执行案件款项,未及时按规定处理。

138.执法执勤车辆用于非执法执勤活动。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高检发〔2015)6号)。

3.《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高检发〔2010〕9号)。

4.《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17〕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国务院第481号令)。

6.《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财行〔2003〕275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8.《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9.《亳州市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公〔2016〕428号)。

加强涉案财物管理,严格落实相关规定,明确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落实“管办分离”,及时处置涉案物品。强化对诉讼费执行款退款业务的审核管理,健全票据使用登记管理,堵塞风险隐患。严格特请业务费开支范围,严禁各类不合规支出。

16

四、部门业务方面

(十六)涉企资金管理不规范。


139.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和后续监督不严,个别项目违规享受奖励资金。
140.获奖补资金的企业未生产经营或未按照申报项目生产,奖补资金存在损失风险。
141.个别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未达到规定标准。
142.主管部门未及时将奖补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

《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70号)。

完善奖补政策细则,严格按照奖补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切实加强资金后续监管,降低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率。加强项目稽查核查,明确项目验收时间和程序,及时收回企业违规享受的奖补资金,督促投资强度低、建设进度缓慢或未及时开展申报项目的企业按约定履行绩效承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产业的引导作用。

17

五、单位内部管理和对所属单位监管方面

(十七)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

143.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144.无预算、超预算购置资产。

145.购置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程序报批。

146.国有资产产权不明晰。

147.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国有资产。

148.未经批准,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149.国有资产长期闲置。

150.国有资产处置未履行法定程序和审批手续。

151.经审批同意处置的资产未按规定进行处置。

152.国有资产评估未经核准或未按规定备案。

153.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

154.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国有资产收入。

155.未按规定定期盘点清理固定资产。

156.固定资产帐帐、账实不符。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财政部第90号令)。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财政部第100号令)。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5.《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严格执行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购置、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定期对各类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运转高效。

18

五、单位内部管理和对所属单位监管方面

(十八)政府采购不合规

157.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158.应招标未按规定招标。

159.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

160.违规开展单一来源采购。

16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实行集中采购。

162.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按规定方式进行采购。

163.未经批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

164.未经过充分询价、比价,违规采购。

165.人为增加采购环节、加大采购成本。

166.采购与实际需要脱节造成积压、闲置。

167.违法订立与招投标文件不符的合同或协议。

168.违反合同约定,多支付采购价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

5.《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财政部第102号令)。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8.《亳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实施办法》(亳政办秘〔2017〕16号)。

科学编制采购预算,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着力防范和管控可能发生的各类违规采购风险,规范采购行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自行采购程序,提高采购管控能力和水平。

19

五、单位内部管理和对所属单位监管方面

(十九)项目建设工作不规范。

169.项目谋划不精准,部分项目未能实施。

170.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不严格,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171.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超概算。

172.未经批准,随意取消、变更建设内容。

173.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

174.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和建设内容。

175.项目建设进度缓慢,未按期完工。

176.项目建设过程中忽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177.部分项目未进行竣工决算、未进行验收、未办理资产移交。

178.工程项目质量不达标,建成后存在安全隐患。

179.未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工程款,超拨或拖欠工程款。

180.合同管理不规范,存在未签订或擅自变更合同等问题。

181.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情况下,违规投入使用。

182.项目建成后长期闲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5.《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谋划质量,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项目建设工作,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各项规定。

20

五、单位内部管理和对所属单位监管方面

(二十)内部管理不严格。

183.未按规定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184.未按规定对违法违规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185.未按规定开展业务培训或开展培训时管理不严格。

186.部门监管的专项基金未及时办理定期存款影响基金增值。

187.业务系统信息不精准。

188.业务档案管理不善,存在缺失、毁损等。

189.内部物资管理台账登记不完整。

190.未建立物资采购制度。

191.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或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

192.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无效果。

193.所属二级机构、行业监管不力。

1.《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17〕号)98号)。

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5〕145号)。

5.《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6〕218号)。

6.《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

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采购、内部审计等制度,提升制度约束力和执行力。加强业务管理,严格按照各类业务规定开展工作,规范业务行为,提升工作质效。加强对二级机构等单位的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督促所属单位加强财经法规学习,按照规章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促进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财经法规,推动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21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方面

(二十一)违反履职待遇规定

 

 

 

194.违规发放、超标准发放、重复发放津贴补贴。

195.违规为企业领导人员报销私家车辆使用费。

196.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购买豪华内饰。

197.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198.违规公车私用。

1.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3.《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22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99.未落实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要求。

200.不整改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等造成整改不到位。

201.向审计部门报送的整改结果失实。

202.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查屡犯。

《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61号)。

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全面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对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一些长期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要认真组织研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稳妥解决。

涡阳县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防未病”预警提示单

序号

问题领域

问题主要类型

问题表现形式

参考法律法规

预防措施

1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方面

(一)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

1.公司制改制未全面完成。

2.集团公司和重要子公司未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

3.未贯彻落实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的要求。

4.未有效落实董事会职权,通过设置部分董事参与的董事会常务委员会等方式,代替董事会决策重大事项。

5.董事会或监事会人数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数量。

1.《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2.《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

3.《亳州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成企业改制目标任务,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2

(二)企业发展布局和结构调整不够优化。

 

6.低效无效资产处置进展较慢。

7.“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处置工作推动不力。

8.企业投资偏离核心主业、竞相投资热点产业甚至导致产能过剩。

1.《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2.《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12号)。

3.《亳州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加快“僵尸企业”和剥离低效无效资产处置进度,优化国有资本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

 (三)国有企业重点改革任务推进不力。

9.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缓慢、效果不佳、“混而不改”。

10.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未按规定清产核资、评估定价、转让交易、登记确权等,在国有资产和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11.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方案部署不够明确、资本授权及经营资质受限、相关企业未制定时间表路线图。

12.所属企业同业竞争问题突出。

13.法人层级长,未有效压缩管理层级。

1.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

2.《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发改经体〔2015〕2423号)。

3.《亳州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要统筹谋划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引导国有企业做优做强,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监管,完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对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转让和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逃废债务等行为,要严肃处理。。

4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方面

(四)未按规定落实去产能政策措施

14.未按规定淘汰不符合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的落后产能。

15.未按照规定期限、规定数量淘汰落后产能,未完成去产能考核指标。

16.违反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政策规定,违规或变相扩大落后、过剩产能。

17.新建项目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

1.《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2.《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

国有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产能盲目扩张,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方面

(五)未按规定落实去库存政策措施

18.房地产主业企业违反规定销售商品房。
19.违规扩大非主业房地产投资。
20.非房地产主业企业未按规定退出商业性房地产业务。
21.违规通过贷款、发债等方式从主业资产变相获取资金并改变资金实际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第131号令)。
2.《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
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
5.《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

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国家去库存政策,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政策,严禁违法规定销售商品房,聚焦主责主业,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加强资金管理,严禁违规扩大房地产投资,保障房地产市场稳定。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6

(六)未按规定落实去杠杆政策措施

22.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管控线、未完成资产负债率考核指标。
23.未按规定将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纳入考核指标。
24.通过调节财务指标等方式虚假降杠杆。
25.高负债企业违规开展非主业投资、高风险业务。

1.《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2.《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
3.《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

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回归合理水平,分类确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自我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子企业资产负债约束。

7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方面

(七)未按规定落实降成本政策措施

26.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27.超标准收取保证金或未按规定及时清理退还保证金。

28.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未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9.未按规定将尚未支付的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30.未按要求进行应收账款、存货“两金”压控。

31.所属金融机构未落实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要求,在无实质服务情况下,违规收取财务顾问费等。

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3.《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

严格落实降成本政策措施,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制止乱摊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8

(八)未按规定落实补短板政策措施

32.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闲置或使用效益低下。

33.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进展缓慢。

34.虚报研发费用,数据造假。

35.未制定科技创新和发展规划。

1.《亳州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2.《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

3.《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严格落实国家补短板政策措施,加强科技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

9

(九)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不力。

36.未严格执行环保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

37.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超标,甚至瞒报排放。

38.突破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浓度、总量等排放废水。

39.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即开工建设、新建投产项目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40.固体废物处置不合规,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水排放和固体废物处置,落实好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环保项目审核,严格执行环保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

10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方面

(十)节能减排工作不到位。

 

41.未严格执行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政策。

42.违规生产、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43.未按规定建立节能环保专项规划、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制度,未编制节能减排年度经费预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2.《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认真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制订节能减排专项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节能减排规章制度,加强节能减排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制度,认真编制节能减排年度经费预算,多方筹集资金,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快技术改造,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11

(十一)“六稳”“六保”政策落实不到位。

44.未按规定保管、清杂等导致粮食质量不达标。

45.在不符合条件的库点收储政策性粮油。

46.未按规定发放稳岗补贴。

47.开发区的开发运营企业与管理机构未实行分离。

48.政策性粮油账实不符、多领取财政补贴。

49.未按规定进行储备粮食轮换。

50.通过虚假轮换、以陈粮顶新粮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粮食财政补贴。

1.《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发展改革委第5号令)。

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2017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第5号令)。

4.《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5.《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0〕939号)。

6.《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国粮调〔2001〕209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粮检〔2010〕20号)。

严格落实国家“六稳”“六保”政策,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加大粮食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粮食领域违法乱纪行为,保障粮食安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加大援企稳岗力度,落实好稳就业政策。

12

二、履行重大经济决策职责方面

(十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不佳。

51.发展战略未聚焦主责主业,不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52.地区发展战略规划主要目标未按期完成、未达到预期效果。

53.未按国资监管部门要求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54.地区发展战略规划执行中存在重大损失浪费。

1.《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国资委备案,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3

(十三)违规进行重大投资。

55.未经集体决策进行对外投资。

56.违规决策开展对外投资,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

57.违规决策在未经资产评估的情况进行对外投资。

58.违规决策投向非主业项目、禁止类项目。

59.未经审批,违规决策开展特别监管类项目投资。

60.可行性研究在经济性、技术性等方面论证不充分,尽职调查走过场,存在重大疏漏等,导致实际投资效果未达到预期目标。

61.违规决策投资非主业领域、不具备经济性或付费来源缺乏保障的PPP项目。

1.《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资委第12号令)。

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

5.《亳州市市属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亳政办秘〔2019〕80 号)。

6.《亳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管〔2018〕20号)。

7.关于印发《亳州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通知 国资管〔2018〕21 号。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严格遵守资本运作决策程序,提高资本运作质量和效益,控制重大资本运作风险,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大问责力度,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14

(十四)违规进行重大资本运作及高风险投资。

62.未经集体决策或违规决策开展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高风险项目。

63.违规发行企业债券。

1.《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3.《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

4.《亳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亳国资管〔2019〕49 号)。

15

二、履行重大经济决策职责方面

(十五)违规开展重大工程建设。

64.违规决策建设楼堂馆所。

65.未经集体决策程序开展重大工程建设。

66.未严格执行核准(备案)、征地、环评等程序,违规决策实施项目建设。

67.可行性研究在经济性、技术性等方面论证不充分,导致项目实际投资效果未达到预期目标、甚至造成重大损失浪费。

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4.《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5.《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财会〔2010〕1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7.《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8.《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规范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审批,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严厉打击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16

(十六)违规开展重大物资(服务)采购。

68.未经集体决策程序采购大宗商品和服务。

69.违规开展采购活动,采购物资价高质次、以次充好,造成重大损失浪费。

1.《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财会〔2010〕11号)。

17

(十七)违规处置重大资产。

70.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转让国有资产。

71.违规决策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72.违规决策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资产。

73.未按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违规决策进行资产处置。

74.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1.《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

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资委第12号令)。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完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并严格执行,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法违规处置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8

二、履行重大经济决策职责方面

(十八)违规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借款。

75.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对外担保或借款。

76.未按保证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77.违规决策向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对象提供担保。

78.未经批准,违规决策为集团外企业提供担保。

79.出借资金逾期无法收回,形成损失。

80.出借资金未按规定收取利息。

1.《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亳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亳国资管〔2019〕49 号)。

6.《亳州市市属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亳政办秘〔2019〕80 号)。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完善对外担保、借款和捐赠审批程序,规范对外担保、借款和捐赠行为,提高决策水平,严厉打击通过对外担保、借款和捐赠转移、隐匿、侵吞国有财产。对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9

(十九)违规对外大额捐赠。

81.未经集体决策对外捐赠。

82.违规决策借捐赠之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企业资产。

83.违规决策超范围超预算对外捐赠。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3.《亳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亳国资管〔2019〕49 号)。

20

(二十)重大决策制度不健全。

84.对外投资决策制度不健全。

85.“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范围不完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并严格执行。

21

三、履行内部管控职责方面

(二十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86.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未按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87.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未正常运行,未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

88.未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改)。

2.《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

国有企业应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治理模式。

22

三、履行内部管控职责方面

(二十二)投融资管理不规范。

89.未经批准在投资计划外开展对外投资。

90.融资超过企业实际发展需求或偿付能力。

91.不注重参股企业投资回报,对外股权投资收益长期不收回,造成重大损失风险、重大诉讼风险等。

92.未对参股企业实施有效管控,对参股企业只投不管、家底不清。

93.违规对参股企业其他股东提供垫资。

94.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全面有效的跟踪管理,出现风险,或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止损。

95.投资项目进展缓慢。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2.《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资委第34号令)。

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号)。

4.《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

5.《亳州市市属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亳政办秘〔2019〕80 号)。

6.《亳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管〔2018〕20号)。

7.《亳州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国资管〔2018〕21号)。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严格遵守投融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加大问责力度,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23

(二十三)资金管理不善。

96.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97.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

98.违规收取票据为其他企业融资。

99.擅自改变通过股票、债券募集(筹集)资金的用途。

100.违规套取或骗取贷款。

101.向个人和相关单位支付大额现金。

102.资金集中度不高。

103.违规对外出借资金。

104.对外捐赠未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履行核准、备案程序。

105.未及时公告或披露有关情况。

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

2.《贷款通则》(1996年人民银行第2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6.《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

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年第54号)。

8.《亳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亳国资管〔2019〕49 号)。

完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力度,加强资金方面管理,加大资金集中管理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法合规筹集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提高遵纪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防止国有权益受损。

24

三、履行内部管控职责方面

(二十四)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不规范。

 

 

106.未履行法定程序和审批手续,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107.购置或建成的资产长期闲置。

108.违反内部规定出租出借资产。

109.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110.违规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未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

111.未按照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1.《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资委第12号令)。

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

5.《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6.《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财会〔2010〕11号)。

7.《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加强各项资产管理,全面梳理资产管理流程,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并关注资产减值迹象,合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国有资产,盘活闲置资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提高企业资产管理水平。

25

(二十五)销售业务管理不规范。

112.应收账款回收不及时、核销程序不合规。

113.未按内部规定签署销售合同。

114.销售业务违规向关联企业让利。

1.《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

2.《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财会〔2010〕11号)。

3.《亳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亳国资管〔2019〕49 号)。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销售环节财务制度,提高销售业务管理水平,严厉打击销售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6

三、履行内部管控职责方面

(二十六)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不规范。

115.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116.大宗商品和服务采购未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

117.违规开展单一来源采购。

118.物资采购招标管理不规范,将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单位确定为中标单位。

119.违规长期使用无资质供应商。

120.未经过充分询价、比价,违规采购。

121.采购标的与市场同类价格相比明显偏高,造成国有资金损失浪费。

122.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与市场同类商品相比明显质次价高

123.人为增加采购环节、加大采购成本。

124.采购与实际需要脱节造成积压、闲置。

125.违反合同约定,多支付采购价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财会〔2010〕11号)。

6.《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7.《亳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亳国资管〔2019〕49 号)。

1.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尽快完善相关手续,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2.规范项目建设和企业采购招投标工作,加大问责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3.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和企业采购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规范财务制度、打击分包、转包行为,按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提高项目运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27

三、履行内部管控职责方面

(二十七)工程项目管理不规范。

126.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不完善、未批先建。

127.违反程序先设计后勘察。

128.应招标未按规定招标。

129.违规同意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变更全部中标管理人员。

130.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

131.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

132.将承揽的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单位。

133.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

134.招标时人为设置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135.违规允许存在利害关系的企业参与投标。

136.违规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

137.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超概算。

138.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和建设内容。

139.项目资本金来源、比例不符合规定。

140.应取得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141.工程质量低劣,建成后存在安全隐患。

142.未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工程款,超拨或拖欠工程款。

143.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规范,存在未签合同、擅自变更合同等问题。

144.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情况下,违规投入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民法典》。

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6.《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尽快完善相关手续,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2.规范项目建设和企业采购招投标工作,加大问责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3.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和企业采购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规范财务制度、打击分包、转包行为,按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提高项目运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28

(二十八)国有企业担保业务管理不规范。

145.担保程序不合规。

146.对参股企业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147.未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148.违规对外担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2.《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号)。

3.《亳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亳国资管〔2019〕49 号)。

4.《亳州市市属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亳政办秘〔2019〕80 号)。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规范担保业务开展,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严格执行审核审批流程,加大对违规开展业务行为的问责力度,切实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29

四、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方面

(二十九)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核算不实。

149.违规设置“小金库”。

150.资产、资金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

151.虚增固定资产或存货数量。

152.将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直接冲减。

153.未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造成应收账款不实。

154.将长期股权投资违规计入其他应收款。

155.违规将当期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

156.未按规定确认未决诉讼等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

157.国有权益未按规定转增资本金。

158.将债转股资金计入往来科目。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

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财政部第76号令)。

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

5.《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

6.《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

7.《亳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亳国资管〔2019〕49 号)。

国有企业应加强“小金库”整治和清理,严禁以隐匿收入、虚列支出等形式设立“小金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经制度,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财务管理与资金管理工作,提高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对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30

(三十)未按规定确认收入、费用以及核算收益。

159.通过虚开商品销售发票虚增收入。

160.通过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循环交易,虚增收入。

161.隐瞒业务少计收入。

162.将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直接冲减收入,少计收入。

163.将货款收入作为负债挂账,少计收入。

164.推迟或提前确认销售收入。

165.提前或推迟结转成本费用。

166.冒领、重复列支原材料,多计成本。

167.未按规定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168.随意变更资产折旧摊销年限或净残值导致多提或少提折旧摊销。

169.未按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70.未按规定核算投资收益。

171.未按规定核算资产处置收益。

172.未按规定核算债务重组收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4.《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5.《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

6.《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

7.《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

8.《亳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亳国资管〔2019〕49 号)。

31

四、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方面

(三十一)随意变更或未按规定变更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

173.随意变更会计政策。

174.会计政策变更未按规定追溯调整。

175.未按规定更正会计差错。

176.未在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

4.《亳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亳国资管〔2019〕49 号)。

严格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严禁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按规定更会计差错,及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32

(三十二)未按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177.合并范围不准确,将未实际控制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178.合并范围不完整,未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179.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未抵销或抵销不准确。

1.《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

2.《亳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亳国资管〔2019〕49 号)。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经制度,真实、完整、准确的合并会计报表,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33

(三十三)违规支付职工薪酬。

180.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181.违规承担职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支出。

182.虚列支出或以虚假发票等方式套取资金为职工发放奖金。

183.违规在工资总额外提取和列支工资性支出。

184.违规使用职工福利费列支发放补贴和奖金。

185.超标准列支补充养老保险(年金)。

186.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等。

187.擅自提高高管工资薪酬发放标准。

188.违规发放加班加点工资。

1.《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2.《企业财务通则》。

3.《亳州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国资管〔2019〕37 号)。

4.《亳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管〔2017〕21 号)。

5.《亳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批复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禁止在工资总额之外发放工资性补贴。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4

(三十四)未按规定核算政府补助 。

189.将不应确认为当期收益的政府补助确认为当期收益。

190.没有合理区分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91.未按规定将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192.税收返还资金未纳入收入核算。

1.《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有关财经制核算政府补助,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补助事项。

35

四、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方面

(三十五)财政资金申报、使用不规范。

193.挤占挪用申报获得的财政资金。

194.财政资金未及时使用,资金闲置。

195.未按规定使用各类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196.编制虚假项目或重复申报项目,套取财政资金。

197.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奖补资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修订)。

2.《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

加强财政资金申报和管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使用资金,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力度,严禁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严禁虚报冒领、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36

(三十六)违反税收征管规定。

 

198.未按规定计缴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199.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财政部第65号令)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计提缴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7

(三十七)违反会计管理规定。

200.未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20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02.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20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204.出纳人员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05.票据及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存在风险隐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

2.《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

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号)。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经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严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遵守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将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

38

五、企业风险管控方面

(三十八)企业债务管理不善。

206.未建立健全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债务结构不合理。

207.贷款资金闲置浪费。

208.债务未按规定入账,债务数据不实。

209.通过名股实债等方式增加隐形债务。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 号 )。

2.《安徽省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建立健全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科学规划融资,优化融资渠道,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资金成本,防范债务风险。

39

(三十九)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存在风险隐患。

210.违规开展业务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资产。

211.无视监管提示购买高风险金融产品。

212.融资担保机构未全面落实省政府“4321”政银担合作政策。

213.担保费收取不合规,以咨询费、评审费名义收取额外费用。

214.对单个被担保人或关联方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规定限额。

215.为母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216.部分担保业务偏离政策性担保范围,为商业性房地产提供融资担保。

217.未严格遵循谨慎性原则追加授信审批。

218.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

219.违规开展同业资金拆借业务。

220.保理业务开展不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和贷后管理不力。

221.未按规定上报或有重大风险事件。

222.违规支付代偿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银监会第8号令)。

3.《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银保监会第6号令) 。

4.《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

5.《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7号);

7.《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8.《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50号);

9.《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10.《亳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管〔2019〕49号);

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规范担保、保理等业务开展,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严格执行审核审批流程,加大对违规开展业务行为的问责力度,加强事后监督管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追回担保公司代偿资金,切实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40

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方面

(四十)未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223.未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

224.未严格实施对本级及下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

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1.国有企业及下属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应进一步提高遵纪守法意识,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防止利益输送及关联交易问题的发生。

2.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移送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41

(四十一)违反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22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

22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

227.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

228.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规持股、违规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29.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

42

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方面

(四十二)违反履职待遇规定。

230.未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231.违规用公款为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等各种消费卡。

232.违规为企业领导人员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233.违规为企业领导人员支付履行工作职责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234.违规为企业领导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235.违规为企业领导人员报销私家车辆使用费。

236.向所出资企业转嫁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237.继续为调离或退休的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不及时腾退办公用房及公务用车。

238.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239.违规借用、占用下属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240.违规公车私用。

241.企业超标准建设办公用房,超标准进行豪华装修。

242.在旅游风景名胜区召开培训会议或借培训会议名义安排旅游。

1.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

1.国有企业及下属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应进一步提高遵纪守法意识,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防止利益输送及关联交易问题的发生。

2.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移送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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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方面

(四十三)审计整改不到位。

243.未落实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要求。

244.不整改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等造成整改不到位。

245.向审计部门报送的整改结果失实。

246.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查屡犯。

1.《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61号)。

国有企业集团应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督促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切实履行整改责任。

 

 

 

 

 

 


审计案例

 

一、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制定、执行和效果方面

案例1:部分大额支出未经集体研究。

G县某单位未按规定制定重大经济决策制度,未明确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范围、金额标准和决策程序等内容。审计抽查发现,部分大额支出未集体研究,涉及金额11.41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行政事业内部控制规范》第十四条第三款: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之规定。

案例2:违规支付基金不予报销的目录外名贵中药材。

G县农合中心2017年报销某医院等27家医院目录外中药饮片及药材(如西洋参、灵芝、琥珀等)共计121.48万元。其中,住院报销中药饮片及药材69.82万元,门诊报销中药饮片及药材 51.66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和《G县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指导方案》中“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之规定。

二、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方面

案例3:以虚开维修费的形式规避超标准购车行为。

 G县X公司(国企)在2018年,采用虚开维修费和装潢费的形式分解超标准的车价款,规避超标准购车行为,涉及金额1.5万元。上述问题相关人员被移送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三、 财政财务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面

案例4:单位基本支出超出预算。

2017年A县某局基本支出预算数423.55万元;实际基本支出为540.92万元,基本支出超预算117.37万元。(超预算的费用主要有:办公费超预算15.49万元,印刷费超预算14.65万元,电费超预算13.37万元等。)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之规定。

案例5:预算编制不科学,未能按预算批复足额收取非税收入。

2017年度A县某局纳入专户管理政府非税收入预算批复数为6,295.59万元;全年实际完成非税收入5634.23万元,预算执行率为89.49%。未按预算批复足额收取非税收入。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之规定。

案例6:部分单位年初预算安排项目未进行绩效评价。

2021年对G县10家县直部门的预算项目绩效管理情况延伸审计发现,10家单位均未按照要求对年初县级预算安排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职责:(二)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支出管理,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汇总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之规定

四、 单位内部管理和对所属单位监管方面

案例7:超标准配备办公设备。

20183B镇政府购买空调、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超出配备标准55833元。例如:201912月购买格力空调6台共30394元,其中挂式空调3台,单价均为3499元,柜式空调3台,单价分别为6499元、6699元、6699元;超出挂式空调不超过2800元、柜式空调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

该行为违反了《XX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第五条“各级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具体配置标准,报县政府、县国资办备案。具体配置标准不得超过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因特殊工作和特殊情况需超标准配置的,报县政府审批”之规定。

案例8: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造成资产损失。

未建立付款内控制度,风险防范意识淡薄,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G县XX集团有限公司(国企)在2019年7月发生一起网络诈骗案,在没有任何人签批的情况下,王某某安排出纳赵某先后分三次转款共计195.7万元给诈骗分子,使得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营运资金的会计系统控制,严格规范资金的收支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企业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全过程业务,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之规定。

案例9:X担保公司风险管控不到位、监管缺失。

2020年X担保公司下发文件《疫情期间重点物资保障企业及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担保贷款审批方案为企业复工复产做好融资担保资金支持,两批次为30家企业增加融资担保额度1.079亿

其中为A商贸公司增加授信额度2400万元,实际使用担保额度2190万元,811日、24日两次风险评议会均指出“A商贸公司及关联公司贷款金额过大,资产负债率过高,短期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债……反担保抵押物不足,借款主体无其他有产权固定资产进行抵押”,在其无法提供有效抵押物的情况下,仍提供贷款担保。截至202012月31日,该公司及关联公司累计担保责任余额5590万元占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4.35%,截止审计日,该担保余额已全部发生代偿或代偿利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之规定。

案例10:X担保公司风险监管缺失,风险管控趋于形式。

20203X担保公司为G县A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1700万元,抵押物评估日期423日晚于担保责任起始日3月6日、20日,未估价即担保,风险监管缺失,保前审查落实不到位,业务资料存在合同文号颠倒、基本资料缺失等情况,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五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之规定。

五、部门业务方面

案例11:公务接待陪餐人数超过规定标准人数。

2017年9月,J单位发生餐饮费1380元,其中接待SG集团餐饮费700元,来宾共7人,J单位陪餐人数6人,陪餐人数超过规定标准人数。

上述事项违反了《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之规定。

案例12:购置的设备未记入固定资产。

X单位购置的设备未记入固定资产账册268,930元。如:2018年12月购买办公桌椅42120元、电脑772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的规定。

案例13:违规使用美丽乡村大环境治理费用26.78万元。

    2018年9月G镇政府将美丽乡村大环境治理费用用于镇政府食堂、卫生间、大门、路面及污水管网建设26.78万元。

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用于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开支、用于发放各种奖金福利、用于平衡预算、用于购置办公设备、用于购置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与美好乡村中心村建设不相关的支出等”之规定。

案例14:水资源费未收缴到位。

2018年1月至2021年5月,A县水资源管理所应收未收12家单位水资源费共计234.57万元。

该行为违反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第十二条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或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按月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规定。

案例15:监督缺失,部分村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存在安全风险。

审计调查发现,C办事处某村“一村一品”资金22.6万元及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资金25万元投入到该村D县XX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实地查看发现,该合作社不能提供专项资金账务记录或项目资金支付台账、档案未进行财务核算,无法了解其真实的经营状况,且合作社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资金总投资额10%的履约保证金,财政资金存在安全风险。

该行为不符合《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发展项目三方合同》第(六)款“扶贫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乙方(XX村委会)负责项目资料建档,评议公示及资金监管。丙方(D县XX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应建立项目资金支付台账、档案”和《D县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合同书》第二款“乙方责任……6.乙方(D县XX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村委会在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时,经营主体要向甲方缴纳不低于总投资额10%的履约保证金。7.乙方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规范经营账目,按照要求接受项目审计”之规定。

案例16:挪用专项资金。

A县B镇政府2017年从镇财政土地整治结余款中垫付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承包款300万元,2018年垫付300万元,共计600万元,截止20196月该公司未归还。

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使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不得挪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和《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土地项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置换、截留、挤占和挪用。”之规定。

案例17:医疗机构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造成基金流失。     

   1)G县农合中心2017年基金支付G县某医院等29家医疗机构住院诊疗项目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宫产术等费用181.73万元,诊疗项目未按规定医疗服务价格收取,超标准收费59.39万元;基金报销G县某医院等33家医疗机构门诊诊疗项目脑电图、囊肿切除术等费用75.78万元,超标准收费28.45万元。诊疗项目超标准报销新农合资金合计87.84万元。

2)G县农合中心2017年基金支付G县某医院等3家医院17人次进口医用材料9.72万元,应报销比例为60%,实际报销比例达80%、100%,多报销2.44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改革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五、严格价格政策,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各级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本通知规定,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不得自立项目收费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提价。”之规定。

案例18:挪用专项资金6.19万元。

2019年5月,县某单位挪用专项资金6.19万元用于秸秆禁烧等支出,不属于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意见》之有关规定。

案例19:涉案资金退还不及时,涉及金额25.9万元。

2017年11月,G县某单位在退还张某某和秦某某案件扣押款17万元和8.9万元时,均未按规定时间退还,逾期1年以上。

该行为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之规定。

案例20: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镇政府支付违法用地、环境保护违规问题整改费用。

2018年10月,G县某办公室交办某镇辖区内12家码头非法采砂、扬尘问题,要求某镇政府进行限期整改,其中4家码头发生拆除、复垦费用32.81万元;2019年9月,办理市某办公室交办治理环保违规整改项目支出10.50万元。

案例21:违规享受五保、低保补贴款4.84万元。

审计某局五保、农村低保、城镇低保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时发现:(1)5人违规享受五保供养4.30万元。在2017年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仍领取2018年、2019年度五保补贴;(2)6人违规享受农村低保0.38万元。在2018年10月份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仍领取2018年度11、12月份农村低保;(3)2人违规享受城镇低保0.16万元。在2019年1月份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仍领取2019年度2-3月份城镇低保。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生活来源;第二十五条: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二)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之规定。

案例2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婚姻真实情况骗取安置房。

经审计,发现T街道D村和M村的拆迁安置过程中存在被安置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隐瞒婚姻真实状况,以此享受拆迁安置优惠政策,共计4人,涉及资金83.85万元。

该行为违反了《G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六条:“在征收公告下发前,已经出嫁的不得作为安置人口”之规定。

案例23:评估公司审核不严格,造成多支付补偿款4.83万元。

A单位在征迁过程中,Q社区和S社区部分自然村拆迁评估时,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房屋或附属物补偿单价超标准,涉及2户,多支付补偿款4.83万元。

该行为不符合《G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虚拟实务安置实施办法》中关于附着物补偿价格参照表的补偿标准。

案例24:财政部门未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评价。

2020年度,C资金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对重点项目、重要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八)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规定。

案例25:拆迁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土地征收业务档案不齐全。

G县拆迁过程中,部分镇、街道的征迁档案管理不规范,部分档案内容不齐全。如:T街道在2016-2019年拆迁项目中,有12户档案资料填写不规范,11户档案资料不完整,31卷档案资料无法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之规定。

案例26:项目建设期超期,造成项目建设成本增加。

G县C局与J公司双方磋商备忘录显示某PPP项目建设期起止时间界定为2018年8月至2020年9月,因建设单位选址用地原因造成延期14个月,项目土建部分未能如期开工建设,由此产生了超期延期利息158.45万元记入项目建设成本,造成项目总投资额增加158.45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 项目合作期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七年(17)年(含新建部分建设期1年),除依本合同第 14 条提前终止或第7.4.5条款、第7.4.6条款、第13.5.2条款和第17.1.2条第(3)项延长外”之规定。

案例27:项目结算审核不规范,涉及金额191.61万元。

2020年某PPP项目中G县C局与J公司进行结算时结算审核不规范,涉及金额191.61万元。一是部分工程未实施予以结算,如:中转站改造工程照明灯具结算认定工程量为6套,实际为3套;公厕工程外墙保温结算予以认定,实际未施工。二是土建工程结算时按照C局对该项目的控制价复核的结果进行结算,未按照项目公司与土建工程中标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及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之规定。

案例28:项目绩效考核不完善。

依据C局提供的2020年对某PPP项目运营的考核材料,各乡镇打分材料均为每月汇总分数,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考核打分细则材料。

该行为违反了合同第8.6.1条“甲方应按照条款规定的标准对乙方的管理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评估的情况记录进维护服务质量日常考核表中……”之规定。

案例29:内控制度不健全,建设单位项目监管不力。

P镇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存在先实施人员更换,后履行更换程序的问题。如:项目开工报告实际为2015年5月1日,开工报告中项目经理签字为权某金。2015年7月8日施工单位申请变更项目经理,由常某峰变更为权某金。该项目监理于2014年2月27日中标,确定工程负责人为潘某东,于同年3月10日签订监理合同,确定总监为姚某,直至2015年5月29日监理单位申请变更总监工程师,由潘某东变更为姚某。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建市〔2014〕186号)“十二、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3.1.4“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之规定。

案例30:公租房分配率低、闲置率高。

P镇于2015年5月开始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共8幢楼,324套房间,于2019年4月竣工并交付使用,截至2020年7月审计时,共分配71套,分配率21.91%,未分配率为78.09%。

案例31:土地出让金收取不及时。

国有土地出让金未及时收缴利息和违约金129.24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根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某公司等四家公司共计欠缴违约金40.42万元和利息88.82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七条“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之规定。

案例32:未取得劳务发票。

F单位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支付公司信息录入人员工资合计1779.50元,仅以合同、工资明细表做为报销手续,未取得劳务方开具的发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之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之规定更正、补充之规定

案例33:妇幼公共项目实施方面存在部分适龄贫困妇女未享受“两癌”免费筛查服务。

2017年至2019年,G县共有20469名35至64岁农村贫困适龄妇女。仅有2557人享受免费“两癌”筛查优惠政策,占同期农村贫困适龄妇女总数的12.49%。

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皖卫疾控〔2016〕24号)“实施妇女,两癌,免费筛查项目,重点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35至64岁按照三年目标人群全覆盖的原则,进行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提高妇女两癌早诊早治率,降低两癌死亡率”之规定。

案例34:虚报冒领土地复垦资金。

2018年,在对S镇审计中发现,S镇W行政村E、F等自然村在土地复垦置换树木补偿款中,通过虚报树木数量7074棵,按补偿标准每棵10元计算,总计冒领资金7.07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之规定。

案例35:中标单位确定不合规。

W水务公司2020年1月,支付T建材公司销售分公司管材款107,586.00元。经核实询价备案表,本次采购材料为PE管dn315,中通管材报价263.95元/米,中财集团报价318.33元/米,伟星管材报价298.85元/米,最终中标单位为伟星管材(非最低价)。经调查核实询价人员,该询价通过对比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确定中标单位,W水务公司未能提供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证明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某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组织采购 “(二)成交(中标)投标单位,按照下列原则确定……3.采用询价方式的,由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提供的一次性报价进行比较,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购文件要求,原则上按最低报价确定”之规定。

案例36:工程审计审核把关不严,存在无签证变更即认定及多认定等情况,造成多支付资金。

 2021年,在对G县某投资公司审计时,发现该公司下属子公司H传媒公司在某升级改造工程项目中,由于L审计公司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无签证变更即认定及多认定且H传媒公司未严格把关,造成多支付施工单位Q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26万元。

案例37.部分项目降低建设标准建设规模

经抽查某单位2018年实施的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下乡勘查发现16个项目现状与施工图纸不一致, 降低建设标准(主要是缺少安全附属设施)其中2个项目少建防护栏29米,14个项目少建道口标柱108个4个项目现状与施工图纸不一致,降低建设规模合计318米(主要是建设里程),少建里程超过计划建设里程的5%或大于50米。

上述行为不符合《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8年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第二款“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大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抓好项目的配套衔接和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之规定。

案例38:支出手续不完善

某单位2018年12月支付11个社区秋季秸秆还田机械作业费21.80万元。按照协议应当验收,无社区验收资料,秸秆禁烧旋耕机械费施工明细表未经农户签字确认。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 证予以退回。之规定。

案例39:决策未经批准,未严格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建设公司(国企)2018年1月购买短期理财产品,转账给银行2000.00万元作为短期投资,此事项无柜台纸质协议书,也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 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第 四部分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的规定。

案例40:违规重复参保,造成上级财政多拨付资金。

2017年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中有3401人参加新农合,存在重复参保现象,造成中央、省级财政多拨付资金 147.94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 农卫发(2009)68号)第二条加强新农合与相关制度的衔 接。要做好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在相关政策及经办服务等方面的衔接,既要保 证人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又要避免重复参合(保),重复享受待遇……”之规定


 

 

 

 

 

 

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表

单位(盖章):

 

 

 

 

 

序号

单位名称

自查自纠发现问题

涉及金额(万元)

整改情况

备注

问题标题

问题描述

1

 

 

 

 

 

 

2

 

 

 

 

 

 

3

 

 

 

 

 

 

4

 

 

 

 

 

 

5

 

 

 

 

 

 

……

 

 

 

 

 

 

注:请各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据实填写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表,并将整改材料附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县审计局9027房间(含电子版),联系人:黄建华,联系电话:0558-7230290,13505678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