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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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MB18551310/202110-0002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公民 / 通知
名称: 【部门文件】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文号: 涡政办〔2021〕30号
发文日期: 2021-10-18 发布日期: 2021-10-18
咨询机构: 涡阳县医疗保障局 咨询电话: 0558-7237121
有效性: 失效
索引号: 11341621MB18551310/202110-0002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公民 / 通知
名称: 【部门文件】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文号: 涡政办〔2021〕30号
发文日期: 2021-10-18
发布日期: 2021-10-18
咨询机构: 涡阳县医疗保障局
咨询电话: 0558-7237121
有效性: 失效
【部门文件】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8 16:10 信息来源:涡阳县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亳州市医疗保障局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亳税发〔2021〕33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县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标准

(一)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外出务工春节返乡的农民工可延长至2022年2月底。

(二)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人员,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三)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不低于每人每年580元。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一)自主缴费人群

1.涡阳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在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无固定职业长期居住在我县的外来人员(包括非本地户籍的在校中小学生);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2.我县在校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应随家长一起参保。

3.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由新生儿监护人按照规定在新生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参保缴费手续,参保后可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其他特殊人群。退役军人退役当年持退役证明即可参保,刑满释放人员从释放之日起即可参保,城镇下岗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未参加职工医保或者职工医保到期的)持下岗证明即可参保。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城镇下岗职工自缴费之日(扣缴成功)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上述特殊人群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截止时间为待遇保障年度的12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二)分类资助人群

1.特困人员,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对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0,个人缴费160元,以筹资期间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给县医保部门名单为准

2.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80,个人缴费40元;对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0,个人缴费80元;以筹资期间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给县医保部门名单为准

3.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参保资金由县财政全额代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确认并提供其个人参保信息

4.孤儿等特殊人群个人参保资金由县财政全额代缴,县民政局负责确认并提供其个人参保信息

5.享受计生奖扶特扶待遇的人员个人参保资金由县财政全额代缴,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确认并提供其个人参保信息

6.重度残疾人,个人参保资金由县财政全额代缴,县残联负责确认并提供其个人参保信息

上述所列家庭中享受特困、维稳、孤儿、计生奖扶特扶、重点优抚、重度残疾、低保、返贫致贫、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等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政府资助参保政策。所有政府资助人员由代缴部门逐级筛选比对去重并将名单提供给县医保局,由医保局对其身份属性进行标注,并进行网上锁定。

三、参保登记与征缴方式

(一)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以家庭为单位(不包含大中专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人口流动、上学等原因,造成户籍地与居住地(暂住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含中、小学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户籍地或居住地(暂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征缴方式

为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继续沿用“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代收”等方式,其宣传组织发动、征缴方式、征收流程等做法原则上保持不变。

缴费人可注册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亳州分厅”、“皖事通”APP、微信等,自行办理参保缴费业务;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到镇(街道)、村设立的基层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参保缴费业务。缴费人缴费成功后,可自行打印电子发票作为缴费有效凭证。

(三)工作经费

县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参保率要达到96%以上(以户籍人口数为准)。为确保各镇(街道)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参保及信息录入工作目标任务,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参保征缴宣传、组织发动等各项工作;各镇(街道)财政可参照人均1元标准安排本辖区居民参保征缴及信息录入等工作经费。对2021年12月15日前全面完成征缴目标任务的镇(街道),县财政奖励4万元工作经费;对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征缴目标任务的镇(街道),县财政奖励3万元工作经费;在2022228日前完成征缴目标任务的镇(街道),县财政奖励1万元工作经费;截至2022年2月28日未完成征缴目标任务的镇(街道),扣除工作经费3万元;在2022228日前每超出征缴目标任务数1人,县财政奖励10元工作经费。

征缴相关经费兑现,以缴存“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金额及各镇(街道)居民参保信息录入数据为依据。

四、医保待遇享受

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按照《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原则上参保缴费结束后,城乡居民医保不予新增(变更属性)或退出参保对象,除政策原因外已缴费的不予退费。

五、压实责任

(一)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平台的应用、参保资金的征收和汇缴入库工作。协调医保、财政、民政、残联、卫生健康、数据资源、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确保业务无缝对接,信息系统顺畅。

(二)财政要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拨付到位,并建立与人民银行、医保、税务、金融等部门对账机制,定期将入库保险费划转至财政专户。

(三)医保负责征缴平台建设维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做好参保情况清查,提升参保信息质量,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清理重复参保,稳定持续参保,减少漏保断保,实现应保尽保县医保局要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

(四)乡村振兴民政、残联、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做好政府代缴群体身份认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保费代缴工作。

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以及政策宣传、信息采集及保费代收代缴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绩效考评内容,按照民生工程考核要求,鼓励城乡居民连续参保,应保尽保。镇(街道)要成立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征缴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要至少指定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协调、推进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县税务局下辖的基层机构应指定专人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征缴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一要开展参保缴费政策宣传。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医保局要利用各种媒体,发挥街道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宣传主阵地作用,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续保,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知晓度和满意度。二要采用多种培训方式,对村镇代办人员开展全方位业务培训,尤其做好年龄较大、不会使用网上缴费群众参保代缴工作。三要重视舆情应对和新闻处置工作,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舆论氛围。

(三)做好系统保障。县税务局、医保局要配合市、县数据资源信息管理局、金融机构及相关软件公司提前做好信息系统的调试。

(四)强化监督管理。镇(街道)及县直有关单位要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责任。强化督查通报,确保征缴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贯彻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或在工作中出现乱收费、挤占挪用费款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