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陈大镇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涡阳县陈大镇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索引号: 1134162172554876X9/202503-00017 组配分类: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涡阳县陈大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涡阳县陈大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3-12 发布日期: 2025-03-12
索引号: 1134162172554876X9/202503-00017
组配分类: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涡阳县陈大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涡阳县陈大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3-12
发布日期: 2025-03-12
涡阳县陈大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5-03-12 16:40 信息来源:涡阳县陈大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 四要素

      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主要由共同生活家庭人口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支出状况4项指标组成。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确定不能简单以是否为“同一户籍”为标准,判定是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一要看是否有赡抚养关系、二要看是否共同生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另一种是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

      2.家庭收入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

      3.低保家庭财产主要指低保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所拥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

      4.家庭支出状况是指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刚性支出的自负部分。

      二、11类情形不得享受城乡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2.在申请城乡低保之前或享受城乡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

      3.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对已走法律程序,法院已判决,但子女仍拒绝赡养的老人,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有政府兜底及时予以救助,但对赡养义务人要纳入失信名单)

     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6.拒绝配合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7.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8.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例如老人有承包土地,让子女耕种的,土地收益应归老人所有;夫妻通过离婚,故意放弃房产、存款等财产权的;)

     9.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0.人为闲置承包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11.特困供养救助对象;(享受五保后,就不能再重复享受低保待遇)

     三、特殊情况的判定(依据亳州市低保符合情况认定办法)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不得获得低保。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享受低保期间,新购住房的,2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低保。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年低保标准的,不得获得低保。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获得的,不得获得低保。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5万元以上的非生产经营用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差代步机动车辆)的,或拥有8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不得获得低保。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人拥有8万元以上的非生产经营用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差代步机动车辆)的,或12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其供养人不得获得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