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财政局,各矿业集团公司:
现将《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0日
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和煤矿安全基础能力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审核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省能源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资金分配、绩效评价、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
第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包括煤矿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地温等重大灾害治理项目,地面区域治理瓦斯工程项目。
2.煤矿安全技术进步。包括煤矿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研发推广应用项目。
3.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包括煤矿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工程,煤矿安全培训信息化及实操基地建设。
4.煤矿安全试点示范项目。
5.其它需要支持的涉及煤矿安全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已完成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补助支持方式。
第九条 每个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每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每个煤矿企业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省能源局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及相关文件要求,发布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流程等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单位注册地、项目实施地均在安徽省境内。
2.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要求。
3.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规定。
4.申报单位近3年内未受到信用惩戒、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能源局。
第十三条 省能源局组织专家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对项目进行评审和打分。
第十四条 省能源局根据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和打分情况,研究提出拟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公示有异议,经核实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资金安排。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收到下达资金后,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监督。省能源局和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积极推进项目实施,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报省能源局和所在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项目因故中止的,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验收,开展绩效自评,并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省能源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管理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情况、项目决算和审计情况等。项目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二十条 省能源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部门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绩效开展财政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申报资金审核、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能源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