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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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9616595X8/202103-0007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部门文件】关于印发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文号: 涡市监特设〔2021〕12号
发文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3-01
咨询机构: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设股 咨询电话: 0558-7222751
有效性: 失效
索引号: 1134162109616595X8/202103-0007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部门文件】关于印发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文号: 涡市监特设〔2021〕12号
发文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3-01
咨询机构: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设股
咨询电话: 0558-7222751
有效性: 失效
【部门文件】关于印发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1 10:51 信息来源: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

   现将《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2月25日


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为了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局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切实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研究解决监管盲区难点,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我县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时间。2021年2月25日至8月22日。

   (二)整治范围。全县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整治重点。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内容要求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持证安全管理人员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是否按照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2.特种设备本体安全情况。抽查在用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抽查在用设备安全附件是否定期检定;电梯、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是否在显著位置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电梯应急通话是否畅通并有人接听。

   3.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需要持证上岗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

   4.电梯维保情况。维保单位是否按时进行维保、维保记录内容是否完整并与《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内容一致。

   5.气瓶充装情况。检查液化石油气瓶和工业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充装超期未检、报废和非自有产权气瓶;检查车用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充装超期未检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车用气瓶;检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是否运用气瓶安全质量追溯管理平台对气瓶充装工作进行管理。

   三、整治措施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2021年2月25日-3月20日)

   开展专项整治宣传活动。各市场所采取集中动员、发放告知书(附件2)的方式向辖区内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宣传本次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各市场监管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求辖区内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并向当地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汇总表》(附件3)及《特种设备安全承诺书》(附件4)。

   (二)集中检查和落实整改(2021年3月21日-7月31日)

   县局加强对各市场所业务指导和督查。各市场所对辖区内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进行立案查处并监督完成隐患整改。

   (三)总结验收(2021年8月1日-8月22日)

   各市场所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辖区内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书式“一企一档”和电子档案并落实风险等级管控。通过挂牌督办、政府协调解决等方式着力解决难点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部解决。

   (四)建立专班专抓、长期长效监管机制

   确保各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县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由局长任班长,分管局长任常务副班长,特设负责人任副班长,其他相关股室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主办,切实抓好日常监管、专项抽查、执法处置、回访监督各环节任务明确到人,专班始终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监管中的新问题、新情况,构建县乡两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研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五)充分运用数智监管

   充分运用“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查询设备信息,录入监管信息。监督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运用“气瓶安全质量追溯管理平台”开展气瓶充装工作,有效防止充装超期未检、报废和非自有产权气瓶。在原有信息化监管方式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拓宽特种设备数智监管方式,打造特种设备监管信息化平台,提升我县特种设备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四、整治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市场所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县局统一部署,主要负责人靠前指挥,特设监管人员具体抓落实,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属地监管。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重点检查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落实六个100%。各市场所要严格落实六个100%,做到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培训率10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查率100%、现场检查覆盖率100%、档案建档和数据清洗率100%、违规处罚率100%、隐患整改率100%。

   (四)严格执法监督。各市场所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归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或《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严处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县局报送相关信息。

   (五)推动社会共治。畅通12315投诉举报通道,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全民共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专项整治期间,各单位自2021年3月15日起于每周四下午下班前将《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5)发送至县局特设股邮箱:329702135@qq.com。

    附件: 1.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专班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告知书(样式)》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汇总表》

         4.《特种设备安全承诺书》

         5.《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检查项目明白纸

附件1

涡阳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专班

 

    班      长:张振中(党组书记、局长)

    常务副班长:王金明(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 班长:梁 明

    成    员:冯传明、马峰、吴飞、代金辉、魏珂

 

 附件2


以人为本  关爱生命  关注安全  爱人爱己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告知书(样式)                                                        

   特种设备是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特殊设备,若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质量不能保证,使用管理不当,就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设施损坏。因此,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做出特殊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义务:

   一、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二、要认真执行特种设备的“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制度,做到合法、安全、正确使用。

   (一)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或聘用)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对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并取得相应的作业资格,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六)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安全状态;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七)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八)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对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应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九)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三、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措施,配备相应数量的应急救援装备,适时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确保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的有效性;对列入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和易发生事故的重点监控设备,以及公共场所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应当落实有效监管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四、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保证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同时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如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以上安全义务,你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将承担以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2、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3、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5、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6、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2、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3、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2、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3、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2、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3、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五)《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处500元罚款;

   2、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

   如果因为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以上安全义务,导致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将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道义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您是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如果您重视特种设备安全,增加投入,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那么特种设备将安全运行,为您的单位生产和发展营造和谐安全的环境,企业也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如果您漠视特种设备安全,那您就是漠视生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您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行政、刑事责任,还将受到良心和道义的谴责,致人伤残,造成伤残者终身痛苦;致人死亡,将使父母失去儿子、妻子失去丈夫、孩子失去父亲,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从此失去快乐和安宁。

   当您接收这份告知书,请您对特种设备安全多一份关注,多一份投入!

   安全管理的其它要求可以网上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局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汇总表

使用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地  址


序号

自查项目

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

管道

电梯

起重

机械

场内机动车辆

大型游乐设施

整改计划及措施(可附资料)

客梯

货梯

1

在用数量

 

 

 

 

 

 

 

 




2

注册登记数量

 

 

 

 

 

 

 

 

3

隐患数量(个)

 

 

 

 

 

 

 

 

4

已整改隐患数量

 

 

 

 

 

 

 

 

5

未注册登记数量

 

 

 

 

 

 

 

 

6

检验有效期内数量

 

 

 

 

 

 

 

 

7

超期未检数量

 

 

 

 

 

 

 

 

8

安全附件校检情况

 

 

 

 

 

 

 

 

 

 

 

 

 

 

 

9

持证作业人员数

 

 

 

 

 

 

 

 

10

未持证上岗人数

 

 

 

 

 

 

 

 

11

管理机构

 □有   机构名称:                 □无


12

管理人员

 □有  专职_人  兼职_人          □无

 安全管理员是否持证       □有     □无

13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已制定                □未制定


14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已制定                □未制定

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已建立  _台(套)    □未建立

16

其它情况说明


自查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注:本人申明对上述填写内容的真实情况负责。           法定代表人:

附件4

特种设备安全承诺书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本单位(人)向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作如下慎重承诺: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认真负责探索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规律,结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

   三、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保证相关人员熟知特种设备危险因素,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四、保证本单位(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全部为合法资质单位所设计、制造、安装、维护保养,并经检验合格、办理注册登记和使用证,并将登记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五、对到期设备提前一个月申请检验。保证在用设备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六、认真作好特种设备的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巡视检查,作出记录。

   七、保证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才重新投入使用。

   八、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年进行演练。所有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监察机关,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不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九、对存在严重隐患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及时报废和办理注销手续。

   十、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以上承诺本单位(人)定当严格遵守,并自觉接受国家监察、社会监督。


      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印章)


附件5

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在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数量(家)

检查使用单位数量(家)

检查比例%

未按规定配置安全管理机构、持证安全管理人员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单位数量(家)

在用设备超期未检或操作人员未持有效证件单位数量(家)

乘客电梯应急通话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或无人接听单位数量(家)

未按时维保、维保记录内容不完整或内容与要求不一致单位数量(家)

查封设备数量(台)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单位数量(家)

完成隐患整改单位数量(家)

实施行政处罚单位数量(家)

处罚金额(万元)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备注:表中统计数字为专项整治以来累计数字。

 

附件6

使用单位责任落实检查项目明白纸

   一、使用单位界定: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一般是指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特殊情况下的特别规定: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气瓶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二、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项目:

   (一)是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是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或聘用)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单位设备的类型、数量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员: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2、特种设备作为经营工具使用为公众提供经营服务电梯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电梯的,3、使用10台以上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为公众提供10台以上旅游观光车辆的,4、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50台以上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帕锅炉的,2、使用5台以上第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4、使用10公里以上工业管道的,5、使用大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三)使用单位是否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使用单位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并取得相应的作业资格,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五)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六)使用单位是否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安全状态;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否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对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应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八)使用各单位是否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九)使用单位是否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措施,配备相应数量的应急救援装备,适时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确保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的有效性;对列入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和易发生事故的重点监控设备,以及公共场所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应当落实有效监管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十)使用单位是否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保证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同时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行政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2、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3、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5、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6、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2、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3、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2、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3、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2、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3、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五)《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处500元罚款;

   2、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 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